买卖双方为了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车、船、货的连接和办理货运保险,不论采取何种贸易术语成交,交易双方都要承担互相通知的责任。因此,装运通知(AdviceofShipment)也是装运条款的一项关键内...
买卖双方为了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车、船、货的连接和办理货运保险,不论采取何种贸易术语成交,交易双方都要承担互相通知的责任。因此,装运通知(AdviceofShipment)也是装运条款的一项关键内容。
依照国际贸易的一般做法,在按FOB条件成交时,卖方应在商定的装运期开端以前,一般是30天或45天,向买方发出货物备妥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派船接货。买方接到卖方发出的备货通知后,应按商定的时间,将船名、船舶到港受载日期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及时支配货物出运和预备装船。
如按FOB、CFR和CIF术语签署的合同,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后,按商定时间,将合同、货物的品名、件数、重量、发票金额、船名及装船日期等项内容电告买方;如按FCA、CPT和CIP术语签署的合同,卖方应在把货物交付承运人接收后,将交付货物的具体情形及交付日期电告买方,以便买方办理保险并做好接卸货物的预备,及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应该特殊强调的是,买卖双方按CFR或CPT条件成交时,卖方交货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具有更为关键的意义。
装船通知示例,见表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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