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批发运和转运都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因此,买卖双方应依据需要和可能在合同中作出具体的规定。一般来说,合同中如订明许可分批发运和转运,对卖方交货对比自动。 (一)分批发运...
分批发运和转运都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因此,买卖双方应依据需要和可能在合同中作出具体的规定。一般来说,合同中如订明许可分批发运和转运,对卖方交货对比自动。
(一)分批发运
分批发运(PartialShipment),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批发运。在大批货物或成交数目较大的交易中,买卖双方依据交货数目、融资情形、运输条件和市场出售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发运条款。
国际上对分批发运的解释和运用有所不同。按有些 的合同法规定,如合同对分批发运不作规定,买卖双方事先对此也没有特殊商定或习惯做法,则卖方交货不得分批发运;而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誉证统一通例》对分批发运问题也作了明白规定。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争夺早出口、早收汇,防止交货时产生困难,除非买方保持不许可分批发运,原则上应明白在出口合同中订入“许可分批发运”(Partialshipmenttobeallowed)的条款。
依据《跟单信誉证统一通例》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货物是应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运港、接收监管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标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发运。”该通例对定期、定量分批发运还规定:“信誉证规定在指定时代内分期支款及/或发运,其中任何一期未按期支款及/或发运,除非信誉证另有规定,则信誉证对该期及以后
各期均告失效。”如合同和信誉证中明白规定了分批数目,例如“3~6月分4批每月平均发运”(ShipmentduringMarch/Juneinfourequalmonthlylots),以及相似的限批、限时、限量的条件,则卖方应严厉实行商定的分批发运条款,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没有按时、按量发运,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据此,在买卖合同和信誉证中规定分批、定期、定量发运时,卖方必需重合同、守信誉,严厉依照合同和信誉证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转运
“转运”(Transhipment)一词,在不同运输方法下有不同的含义:在海运情形下,是指在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的海运流程中,货物从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的运输;在航空运输的情形下,是指从起运机场至目标地机场的运输流程中,货物从一架飞机上卸下再装上另一架飞机的运输;在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情形下,则是指在装运地到目标地之间用不同的运输方法的运输流程中,货物从一种运输工具上卸下,再装上另一种运输工具的行动。
卖方在交货时,如驶往目标港没有直达船或船期不定或航次间隔太长,为了便于装运,则应在合同中订明“许可转船”(Transhipmenttobeallowed)。按国际贸易通例规定,除非信誉证另有规定,可准许转运。为了明白义务和便于支配装运,买卖双方是否赞成转运以及有关转运的方法和转运费的累赘等问题,应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订明,以利合同的实行。
(三)合同中的分批、转运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分批、转运条款通常是与装运时间条款联合起来规定的。合同中分批、转运条款举例如下:
(1)5/6/7月份装运,许可分批和转运(ShipmentduringMay/June/July,withpartialshipmentsandtranshipmentsallowed)。
(2)6/7月份分两批发运,制止转运(DuringJune/Julyintwoshipments,transhipmentisprohibited)。
(3)11/12月份分两次平均装运,由香港转运(DuringNov/Decintwoequalmonthlyshipment,tobetranshippedatHong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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