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以及《鹿特丹规则》。现简要介绍如下: (1)《海牙规则》概述 1924年8月,国际法协会海洋法委员会通过了《统...
目前,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以及《鹿特丹规则》。现简要介绍如下:
(1)《海牙规则》概述
1924年8月,国际法协会海洋法委员会通过了《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英文全称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UnificationofCertainRulesofLawRelatingtoBillsofLading,简称HagueRules),该公约于1931年生效。目前,它是海上货物运输范畴影响更为普遍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共有16条,主要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的免责和义务限制、货物灭失或破坏的通知时间与诉讼时效、托运人的责任等内容。
《海牙规则》首先以国际公约的形式规定了承运人更低限度的责任,限制了承运人的“缔约自由”权力,《海牙规则》许可承运人与托运人就承运人(或船舶)在货物装船前或卸船后,关于保管、照顾和搬运货物的责任,以及对于货物灭失或伤害的义务,订立任何协定、保存或免责条款。这些都在必定水平上调解了船货双方的风险义务关系。
《海牙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较多地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免责条款和更高赔偿义务限额上表示尤为显著,造成在风险分担上的不均衡;未思考集装箱运输形式的需要;义务期间的规定欠严密,涌现装船前和卸货后两个实际无人负责的空白期间,不利于维护货方的合法权益;单位赔偿限额太低,诉讼时效期间过短,实用规模过窄等。
《海牙规则》实用于在任一缔约国签发的提单,包含依据租船合同或在船舶出租情形下签发的提单,但不实用于租船合同本身。
(2)《维斯比规则》概述
随着国际 经济形势的变更和国际航运业的发展,《海牙规则》渐渐显露出部分内容落后、规定不全面、实用规模过于狭小的缺点。1968年,国际海事委员会在第12届海洋法外交会议通过了《修正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维斯比规则》)(英文全称ProtocoltoAmendtheInterationalConventionfortheUnificationofCertainRulesofLawRelatingtoBillsofLading,英文简称VisbyRules),对《海牙规则》作出了一些的修正。该公约于1977年生效,也是目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面的关键公约。
《维斯比规则》共17条,主要对《海牙规则》的实用规模、赔偿金额、集装箱运输的赔偿盘算单位以及承运人的义务限制、提单的证据效率等内容作出了修正。但对于诸如承运人的不合理免责条款等本质性问题,却没有修改。
该规则扩展了实用规模,实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从某个缔约国起运货物的提单,并且当提单订明或者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受公约束缚,或者受实行该公约的任一 立法的束缚时,也实用于该提单。但该公约不实用于租船合同,但是实用于依据租船合同签发、转让给第三人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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