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海洋运输货物产生海上危险事故时,为避免损失的产生和扩展,而采用恰当办法所引起的费用,保险人按其性质和赔付原则予以赔偿。关于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费用,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施救费...
当海洋运输货物产生海上危险事故时,为避免损失的产生和扩展,而采用恰当办法所引起的费用,保险人按其性质和赔付原则予以赔偿。关于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费用,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是指货物遭受承保规模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员和受让人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采用各种挽救、保护办法所发生的合理费用。施救费用应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第一,施救行动必需是由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受让人所采用的,如属其他与被保险人无关的人员采用挽救行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属于施救费用的领域。
第二,只有承保义务规模内的施救费用,能力得到保险人的补偿。
第三,施救费用应该是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行动不当引起的费用,保险人不予补偿。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受保险金额限制,更多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二)救助费用
载货船舶中途遭受海难,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用救助办法,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方的报酬,称为救助费用。由于救助行动使船、货避免或减少损失,从而可减少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故救助费用应由保险人负贵赔偿。海上救助的成立和救助费用的发生,必需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第一,被救助的船舶或货物必需处于不能自救的危险地步,只要船舶或货物的一方遇难,即可采用海上救助。
第二,救助人必需是与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无关的第三者。
第三,救助行动必需有实际后果,救助人才有权获得恰当的报酬,即保险人才赔付救助费。
(三)其他费用
船舶中途遭受海上风险,为防止或减轻货物的伤害,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保险索赔成立时,对保险货物进行检验、查勘、公证、理算和拍卖受损货物等所支付的额外费用,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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