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保风险 协会海运货物战斗险条款主要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 (1)战斗、内战、革命、叛乱、造反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的或针对交战国的任何敌对行动。 (2)由于上述...
(一)承保风险
协会海运货物战斗险条款主要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
(1)战斗、内战、革命、叛乱、造反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的或针对交战国的任何敌对行动。
(2)由于上述承保风险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管制或扣押及其后果,或任何有关妄图、威逼。
(3)抛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抛弃的战斗兵器。
(4)上述原因导致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
在上述承保风险中不包含海盗行动所造成的损失,这一点与中国现行海运货物战斗险条款的规定不同。
(二)除外义务
在除外义务方面,战斗险与ICC(A)条款的第4条和第5条的规定基原形同,但在第4条中增长了一个“航程挫折”条款(FrustationClause),规定由于战斗原因造成航程中断,货物未能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目标地而引起的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义务。另外,对于原子或热核兵器等所致损失,规定由于敌对行动应用原子或热核兵器所致灭失或伤害不负赔偿义务。
(三)保险期间
协会海运货物战斗险的保险期间的规定,同中国保险条款一样,采用承保“水上危险”的原则,而不采用承保“仓至仓”的原则,亦即把保险人对保险货物的义务期间规定为从货物装上海轮开端,直到卸离海轮为止。若载货海轮达到更后港口或卸货港口当日午夜起满15天仍不从海轮卸下货物,保险义务亦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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