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金额的商定 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时,因保险金额关系到卖方的费用累赘和买方的切身利益,故买卖双方有必要将保险金额在合同中具体订明。依据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保险金额一般都是按...
一、保险金额的商定
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时,因保险金额关系到卖方的费用累赘和买方的切身利益,故买卖双方有必要将保险金额在合同中具体订明。依据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保险金额一般都是按CIF价或CIP价加成盘算,即按发票金额再加必定的百分率。此项保险加成率,主要是作为买方的预期利润。按国际贸易通例,预期利润一般按CIF价或CIP价的10%估算,因此,如果买卖合同中未规定保险金额时,习惯上是按CIF价或CIP价的110%投保。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出口货物的保险金额,一般也是按国际保险市场上通常的加成率,即按CIF或CIP发票金额的110%盘算。由于不同货物、不同地域、不同时代的预期利润不一,因此,在洽商交易时,如买方要求保险加成超过10%时,卖方也可酌情接收。如买方要求保险加成率过高,则卖方应同有关保险公司商妥后方可接收。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条款的商定
在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时,保险公司的资信情形,与卖方关系不大,但与买方却有重大的利害关系。因此,买方一般要求在合同中限定保险公司和所采取的保险条款,以利日后保险索赔工作的顺利进行。例如,我国按CIF或CIP条件出口时,买卖双方在合同中,通常都订明:“由卖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并按该公司的保险条款办理。”但是,若国外客户要求按伦敦保险协会制订的《协会货物条款》办理,卖方也可酌情接收。
三、保险单的商定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如商定由卖方代为保险,通常还要在合同中规定卖方必需向买方提供保险单。一旦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产生承保规模内的损失,买方即可凭卖方提供的、并经卖方签章背书的保险单向有关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单格局,见表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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