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有的合同除规定具体价钱外,还规定有各种不同的价钱调整条款。例如:“如卖方对其他客户的成交价高于或低于合同价钱5%,对本合同未执行的数目,双方协商调整价钱。”这...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有的合同除规定具体价钱外,还规定有各种不同的价钱调整条款。例如:“如卖方对其他客户的成交价高于或低于合同价钱5%,对本合同未执行的数目,双方协商调整价钱。”这种做法的目标是,把价钱变动的风险限定在必定规模之内,以进一步客户经营的信念。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上,随着某些 通货膨胀的加剧,有些商品合同,特殊是加工周期较长的机器装备合同,都广泛采取所谓“价钱调整条款”[PriceAdjustment(Revision)Clause],要求在签约时只规定初步价钱(InitialPrice),同时规定,如原料价钱、工资产生变更,卖方保存调整价钱的权力。
在价钱调整条款中,通常应用下列公式来调整价钱;
P=P0*[A+B*(M/M0)+C*(W/W0)]
式中:
P——商品交货时的更后价钱;
P0——签合同时商定的初步价钱;
M——盘算更后价钱时引用的有关原料的平均价钱或指数;
M0——签合同时引用的有关原料的价钱或指数;
W——盘算更后价钱时引用的有关工资的平均数或指数;
W0——签合同时引用的工资平均数或指数;
A——经营管理费用和利润在价钱中所占的比重;
B——原料在价钱中所占的比重;
C——工资在价钱中所占的比重。
A、B、C所差异代表的比例,在签合同时明确后固定不变。
如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按上述价钱调整公式盘算出来的更后价钱与商定的初步价钱相比,其差额不超过商定的规模(如百分之若干),则初步价钱可不予调整,合同原定的价钱对双方当事人仍有束缚力,双方必需严厉执行。
上述价钱调整条款的基本内容,是按原料价钱和工资的变动来盘算合同的更后价钱。在通货膨胀的情形下,它本质上是出口厂商转嫁国内通货膨胀、确保利润的一种手段。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做法已被结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纳入它所制订的一些“准则合同”之中,而且其使用规模已从本来的机械装备交易扩大到一些初级产品交易,因而具有必定的广泛性。
由于这类条款是以工资和原料价钱的变动作为调整价钱的根据,因此,在应用这类条款时必需注意工资指数和原料价钱指数的选择,并在合同价钱条款中具体写明。
此外,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人们有时也使用物价指数作为调整价钱的根据,如合同期间的物价指数产生的变动超越必定的规模,价钱即作相应调整。
总之,在应用价钱调整条款时,合同价钱的调整是有条件的。用来调整价钱的各个因素在合同期间产生的变更,如商定这种变更必需超过必定的规模才予调整,则未超过限度的即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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