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价钱的表述与国内贸易不同。进出口商品的单价,通常包含下列四个组成部分:一是计量单位,如每公吨或每件等;二是单位价钱金额,如100或1000等;三是计价货币名称,如美...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价钱的表述与国内贸易不同。进出口商品的单价,通常包含下列四个组成部分:一是计量单位,如每公吨或每件等;二是单位价钱金额,如100或1000等;三是计价货币名称,如美元或欧元等;四是贸易术语,如FOB上海或CIF伦敦等。现将这四部分内容组成的商品单价举例表述如下:
例如:每公吨100美元FOB上海(USD100permetrictonFOBShanghai)
又如:每件200英镑CIF伦敦(£200perpieceCIFLondon)
上述单价一经买卖双方商定,履约时,则按此价钱结算货款,即使订约后价钱产生变动,任何一方都不得要求变革原定的价钱。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有些商品的价钱容易产生波动,为确保合同的顺利实行,有时买卖双方订约时即在合同中明白规定:“合同成立后,不得进一步价钱或调整价钱。”
商品单价与成交商品数目的乘积,即为商品的总值,它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总金额。进出口合同价钱条款中的总值与单价所应用的货币,应该是一致的。
上述商品单价和商品总值是商品价钱条款的基本内容。由于价钱条款是进出口合同中的核心条款,它与其他相关条款有着亲密的联系,因此,价钱条款涵盖的内容和涉及的问题,如前所述,确是相当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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