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的含义和特征 票据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泛指商业上的权力凭证(DocumentofTile),即凡赋予持有人必定权力的凭证(如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都是票据。 狭义的票据是指...
(一)票据的含义和特征
票据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泛指商业上的权力凭证(DocumentofTile),即凡赋予持有人必定权力的凭证(如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都是票据。
狭义的票据是指以支付必定数额金钱为目标、用于清偿债权债务的凭证,即由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名,无条件地规定自己或他人支付明确金额的、可流通的证券。国际贸易结算中通常所说的票据,即指狭义的票据。本书主要介绍的是狭义票据。
作为一种非现金结算工具,票据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无因性
票据上权力和责任的产生,都是由某种原因引起的,这种原因称为票据的基本关系。但是,在票据开立之后,票据上的权力和责任,即与发生票据的原因相脱离。不论其原因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均不影响票据的效率。也就是说,持票人不必讯问开立或者转移票据的各种原因,只要票据本身没有问题,持票人就可以取得票据所赋予的权力。
2.要式性
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票据的要式性是指票据的记录事项、记录方法等必要条件,必需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如欠缺法律规定所必需记录的事项,则票据就不能以为有效。
3.流通性
票据是可流通证券,票据的权力可以凭背书交付而转移,不必通知债务人。在票据流通中,受让人的权力优于让与人的权力,不受其前手的权力瑕疵的影响,其不仅获得票据的全体法律权力,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司法诉讼。
总之,无因性、要式性和流通性是票据的三个更基本的特征。但是,在某些情形下,流通票据也可能失去流通才能。如果票据被加上限制性批注,如“不得转让”、“只能付某人”等,那么,这些票据就不再具有流通性了。
(二)票据的当事人
一般来说,票据涉及三方面的当事人,即出票人(Drawer)、受票人(Drawee)和收款人(Payee)。票据进人流通范畴之后,又派生出流通中的关系人,即背书人、承兑人、持票人等。每个关系人在票据上签名后,即对票据的正当持票人负有付款或担保付款的义务。
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交付给他人的人。受票人,又称付款人,是依据出票人的命令支付票款的人。收款人是收取票款的人,也是票据的债权人。背书人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并把票据转让给他人的人。付款人对票据作出承兑,即成为承兑人。持票人是持有票据的人;票据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持票人。
(三)票据种类
各国法律对票据种类的规定并不完整一致,但在国际贸易中应用的金融票据包含汇票(BillofExchange;Draft)、本票(PromissoryNote)和支票(Cheque;Check),其中以应用汇票为主。目前,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含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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