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在第二条“定义”中规定:“信誉证意指一项不可撤销的支配,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写,该项支配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明确许诺。” 简言之,信誉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凭装运单据...
UCP600在第二条“定义”中规定:“信誉证意指一项不可撤销的支配,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写,该项支配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明确许诺。”
简言之,信誉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凭装运单据付款的书面许诺。信誉证结算方法的特征之一就是凭单付款。进口方作为申请人在申请开证行开立信誉证时需要递交开证申请书,进口商填写开证申请书,就是有效地将买卖合同条款转化为对出口商(受益人)提交单据的要求。以CIF买卖合同为例,出口方按买卖合同和信誉证规定,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商检机构报验、将货物装船发运等履约流程,获取了信誉证所通常要求的保险单据、商检证书、海运提单,并连同出口方自己缮制的汇票、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据,在规定期限内送银行办理收结汇手续。这些单据是出口方按买卖合同及信誉证要求履约的证据,其中,海运提单通常是买方在目标地据以提货的凭证,所以银行及进口方才肯凭单付款。从实质上讲,信誉证就是买卖合同条款的单据要求加银行的付款保证。
由此可见,信誉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实行信誉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誉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因此,在信誉证支付方法下,开证行成为首先付款人,故属于银行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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