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撤销信誉证(IrrevocableLetterofCredit) 不可撤销信誉证是指信誉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赞成,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正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誉证条款...
(一)不可撤销信誉证(IrrevocableLetterofCredit)
不可撤销信誉证是指信誉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赞成,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正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誉证条款,开证行必需实行承付责任。这种信誉证对受益人较有保障,故其在国际贸易中,应用更为普遍。依据UCP500第六条规定,信誉证上应明白注明是可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的,如无此项注明,应视为不可撤销的信誉证。
后来,由于在实际业务中,开立可撤销信誉证的情况极少,故UCP600便删除了可撤销信誉证的概念及其有关规定。
(二)保兑信誉证和不保兑信誉证
依照有没有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信誉证可分为保兑信誉证和不保兑信誉证。
1.保兑信誉证(ConfirmedLetterofCredit)
保兑信誉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誉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誉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实行兑付责任。对信誉证加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ConfirmingBank)。保兑行一经保兑,就和开证行一样承担兑付义务,并在承付或议付后,对受益人或其他前手银行无追索权。
信誉证的“不可撤销”是指开证行对信誉证的承付义务,“保兑”则是指开证行以外的银行保证对信誉证承担兑付义务。保兑信誉证,则意味着该信誉证不但有开证行不可撤销的承付保证,而且又有保兑行的兑付保证,两者都负第一性的付款义务。所以这种有双重保证的信誉证对出口商更为有利。保兑行的兑付义务,是以规定的单据在到期日或之前向保兑行或信誉证的指定银行提交,并符合信誉证的条款为条件。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有时也可以是出口地的其他银行或第三国银行。保兑的做法一般是由保兑银行在信誉证上加列下述保兑文句:“兹对此证加具保兑,并保证于提醒符合此证条款的单据时实行兑付。”
2.不保兑信誉证(UnconfirmedLetterofCredit)
不保兑信誉证是指开证银行开出的信誉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当开证银行资信较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应用这种不保兑的信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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