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誉证支付方法所涉及的当事人较多,通常有以下几个: (一)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依照UCP600的定义,申请人是指要求开立信誉证的一方。在实际业务中,申请人通常为进口商。另外,UCP500和UCP600均规...
信誉证支付方法所涉及的当事人较多,通常有以下几个:
(一)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依照UCP600的定义,申请人是指要求开立信誉证的一方。在实际业务中,申请人通常为进口商。另外,UCP500和UCP600均规定,许可开证行以自身名义开证。
(二)开证行(IssuingBank)
依照UCP600的定义,开证行是指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或代表自已开出信誉证的银行。在实际业务中,开证行一般为进口地的银行。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通常为进口商)之间的契约是开证申请书。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应依据开证行的要求,交付押金及手续费;开证行应依据申请书条款,准确、及时地开出信誉证。信誉证开出后,开证行要对信誉证独立负责,承担第一性付款义务。开证行不能因进口商谢绝赎单或无力付款而谢绝承担保证承付的义务。
(三)通知行(AdvisingBank)
依照UCP600的定义,通知行指应开证行要求通知信誉证的银行。通知行通常是出口地银行,而且一般是开证行的代理行(CorrespondentBank)。依照UCP600的规定,通知行通知信誉证或修正的行动,即表明其以为信誉证或修正的表面真实性得到满足,且其通知精确地反应了所收到的信誉证或修正的条款。如果一家银行被要求通知信誉证或修正但其决议不予通知,则必需毫不延迟地通知向其发送信誉证、修正或通知的银行。
需要指出的是,UCP600新增了“第二通知行”(SecondAdvisingBank)的概念,即:通知行可以通过另一银行(“第二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誉证及其修正。第二通知行的义务是核实所收到的通知书的表面真实性及其精确性。另外,经由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通知信誉证的银行必领经由同一银行通知其后的任何修正。
(四)受益人(Beneficiary)
依照UCP600的定义,受益人是指有权应用信誉证的人。在实际业务中,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或实际供货人。
(五)议付银行(NegotiatingBank)
UCP500首次明白规定:“议付意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给付对价,仅仅审核单据未给付对价不构成议付。”因此,议付行是指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按信誉证规定提交的汇票及/或单据的银行。信誉证中指定特定银行动议付行的,称为限制议付信誉证;可由任何银行议付的信誉证称为公开议付信誉证,或称自由议付信誉证。
必需注意的是,UCP600对议付的定义作出了重大修正。依照UCP600的规定,议付是指议付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赞成预付款项,从而购置汇票及/或单据的行动。另外,汇票的付款人必需是银行,但不能做成以议付行动付款人。
(六)保兑行(ConfirmingBank)
依照UCP600的定义,保兑行是指依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在信誉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行在信誉证上加具保兑后,即对信誉证独立负责,承担必需对相符交单承付或议付的义务。汇票、单一经保兑行承付或议付,即使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保兑行均无权向出口商追索款项。这样,保兑信誉证下的受益人可获得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独立付款保证。保兑银行可以由通知银行兼任,也可由其他银行加具保兑。
(七)偿付银行(ReimbursementBank)
偿付银行又称清理银行(ClearingBank),是指信誉证指定的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承兑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偿付行的涌现往往是由于开证行的资金调度或集中在该银行的缘故。信誉证中如规定有关银行向指定银行索偿时,开证行应及时向该偿付行提供照付该索偿的恰当指导或授权,并且不应以索偿行向偿付行提供单证相符的证明为先决条件。如索偿行未从偿付行获得偿付,开证行并不能解除其自身偿付的任何责任。除非另有规定,偿付费用应由开证行承担。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偿付银行并不审查单据,因此偿付银行的偿付具有追索权。
(八)受让人(Transferee)
受让人又称第二受益人(SecondBeneficiary),是指接收第一受益人转让有权应用信誉证的人,大都是出口人的实际供货商。在可转让信誉证下,受益人有权要求将该证的全体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该第三者即为信誉证的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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