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誉一般比商业信誉可靠,故信誉证支付方法与汇付及托收方法对比,具有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示在下列三个方面: 1.信誉证是一种银行信誉 信誉证支付方法是一种银行信誉,由开证行以自己...
银行信誉一般比商业信誉可靠,故信誉证支付方法与汇付及托收方法对比,具有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示在下列三个方面:
1.信誉证是一种银行信誉
信誉证支付方法是一种银行信誉,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誉作出承付的保证。在信誉证付款的条件下,开证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位置,信誉证是开证行的付款许诺。因此,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在信誉证业务中,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承付义务是一种独立的义务,即开证行的承付不以进口人的付款作为前提条件。
2.信誉证是一项单据业务
在信誉证方法下,实施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UCP600在第五条中规定:“银行处置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动。”所以,信誉证业务是一种纯洁的单据业务。依照UCP600第十四条“审核单据的准则”中的a项规定:“依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必需对提醒的单据进行审核,并仅以单据为基本,以决议单据在表面上看来是否构成相符交单。”因此,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全性、精确性、真实性以及捏造或法律效率,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和/或特别条件概不负责。依照UCP500的规定,在信誉证结算方法下,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不仅要做到“单证相符”(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誉证规定的条款相符合),还要做到“单单不得互不一致"(受益人提交的各种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得互不一致)。
UCP600在第二条“定义”中也首次明白规定:“相符交单是指与信誉证条款、本通例的相关实用条款以及国际准则银行实务相一致的交单。”
单据不符导致拒付是信誉证支付方法下一种极为广泛的现象,这下降了信誉证的应用规模,也导致信誉证的诉讼案激增。因此,UCP600在第十四条“审核单据的准则”中的d项中规定:“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誉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准则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誉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抵触。”可见,UCP600即使在单证之间也不要求“等同”(Identical),而仅要求“不得抵触”(Mustnotconflictwith),从而体现了审单准则宽松化的偏向。
3.信誉证是独立于其他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法律文件
虽然信誉证是根据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其他合同(如开证申请书、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开立的,但信誉证并不依靠于买卖合同和其他合同,而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等之外的银行信誉凭证。银行只对信誉证负责,不受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的束缚。即使信誉证中包括有关于合同的任何援引文句,银行也与该合同完整无关。例如,除自身条款外,有的信誉证又在其中加注:“其他条款参照xxx号合同”(OthertermsaspercontractNo.xxx),即使如此,信誉证也不受上述合同条款的束缚。信誉证与买卖合同是两项不同的业务,是各自独立存在的两种法律关系。
因此,一家银行作出承付、议付或实行信誉证项下其他责任的许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发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UCP600在第四条“信誉证与合同”中还提高指出:“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本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誉证组成部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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