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背信誉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本,另开一张内容类似的新信誉证。 对背信誉证风行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因战后物质严重不足,涌现卖方市场,商品制作商的位...
对背信誉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本,另开一张内容类似的新信誉证。
对背信誉证风行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因战后物质严重不足,涌现卖方市场,商品制作商的位置较高,出口商作为中间商即使依据海外寄来的信誉证订货,制作商也要求预付货款或提供某种确保付款的办法。此时,出口商不是向制作商预付货款,而是以国外寄来的信誉证作抵押并提交其通知行,请该行动制作商重新开立一张新证,由于该新证起初附在原证的背面,所以对背信誉证的名称由此而来。
对背信誉证通常实用于以下几种情形:(1)当中间商收到的以自已为受益人的信誉证为不可转让信誉证时,为向实际供货商提供付款保证,获得所需货物,遂以原证为抵押请求原证通知行或另一家银行重开一张以实际供货商为受益人的新证(即对背信誉证),以解决不可转让信誉证制止转让的局限性。对背信誉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对背信誉证的开证行只能依据不可撤销信誉证来开立。(2)信誉证虽规定“可转让”,但因按《跟单信誉证统一通例》的规定,可转让信誉证只能转让一次,当该笔交易有两个以上的中间商存在时,第一中间商将可转让信誉证转让给第二中间商后,第二中间商及此后的中间商可通过依次开立对背信誉证直至达到实际供货商的方法,以解决可转让信誉证只能转让一次的局限性。
对背信誉证的内容除开证人、受益人、总金额、单价、装运期限、有效期限等有变动外,其他条款一般与原证相同。由于对背信誉证的条款修正时,新证开证申请人需得到原证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赞成,所以受益人应用对背信誉证时必需特殊郑重。
对背信誉证与可转让信誉证虽同样实用于存在中间商的交易,但二者仍有以下差别:
(1)可转让信誉证许可将开给出口商(第一受益人)的信誉证转让给作为第二受益人的供货商,并许可其直接利用该信誉证;而对背信誉证则是独立于原信誉证的另开立的一张新证,二者相互并存。
(2)可转让信誉证流转流程所涉及的银行是为一套互相关联的为可转让信誉证服务的银行,主要包含:开证行,通告行,转让行;而对背信誉证的流转流程要涉及为两套独立并存的信誉证服务的银行,主要包含:原证开证行及通知行/指定银行,对背信誉证(新证)开证行及通知行/指定银行。
(3)可转让信誉证的转让,要以开证申请人及开证行的明白指导为前提;而对背信誉证的开立,则与原证申请人及开证行无关。
(4)可转让信誉证的受让人与原受益人一样,可以得到开证行的承付保证;而对背信誉证的受益人对原证的申请人及开证行无任何债权,它仅能得到对背信誉证开证行的承付保证。
(5)可转让信誉证对转让行有必定限制;而可开立对背信誉证的银行无任何限制。另外,对背信誉证的开证行要比转让行承担更大的义务和风险。
(6)在可转让信誉证项下,第一受益人只有权调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及/或汇票;而在对背信誉证下,通常要将供货商提交的几乎所有单据全体调换为卖方(中间商)的单据,以便符合原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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