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信誉证-ESG跨境

可转让信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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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受益人对信誉证的权力可否转让,分为可转让信誉证和不可转让信誉证。可转让信誉证(TransferableCredit)是指信誉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义务、承兑或议付的银...

依据受益人对信誉证的权力可否转让,分为可转让信誉证和不可转让信誉证。可转让信誉证(TransferableCredit)是指信誉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义务、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银行”),或当信誉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誉证中特殊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誉证全体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应用的信誉证。

不可转让信誉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誉证的权力转让给他人的信誉证。凡信誉证中未注明“可转让”的,就是不可转让信誉证。UCP500和UCP600均规定,只有明白指明“可转让”(Transferable)的信誉证方可转让。UCP500提高规定,应用诸如“可分割”(Divisible)、“可离开”(Fractionable)、“可让渡”(Assignable)和“可转移”(Transmissible)之类措辞并不能使信誉证成为可转让信誉证。如应用此类措辞,则不予理会。

UCP500和UCP600均规定,受益人可通过款项让渡及信誉证转让两种办法将其权力转让于第三者。两种办法不同之处在于:在款项让渡项下,受益人是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将信誉证项下应得款项让渡或转让于第三者;而在可转让信誉证项下,受益人是将信誉证项下应执行的权力转让于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

可转让信誉证通常实用于有中间商存在的情形。在一笔出口业务中,要求开立可转让信誉证的出口人(即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为了赚取差额利润,将可转让信誉证项下执行权力转让给实际供货商,由实际供货商(即第二受益人)装运出口、交单取款。

UCP600对可转让信誉证的主要规定如下:

1.转让次数及受让人

(1)除非信誉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誉证只能转让一次。因此,信誉证不能应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转让给任何其后的第三受益人,即制止“垂直转让”。但许可第二受益人将收到的可转让信誉证重新回转给第一受益人,此做法不属于二次转让。也就是说,第一受益人不视为其后受益人。

(2)如可转让信誉证不制止分批装运/分批支款,则可转让信誉证可分为若干部分,在总和不超过信誉证金额的情形下,差异办理转让,即可转让给多个第二受益人,这些转让的总和被以为只构成该信誉证的一次转让,属许可之列。

2.对转让行的限制

转让行意指办理信誉证转让的被指定银行,或当信誉证规定可在任一银行兑付时,转让行是指由开证行特殊授权并实际办理转让信誉证的银行。UCP600还规定,开证行也可担负转让行。除上述银行外,其他银行一概无权办理信誉证的转让。

另外,办理可转让信誉证的转让属转让行的权利而非责任。在第一受益人提出的转让规模(如第二受益人的名称及转让金额)和转让方法(如转让行义务、是否调换单据、是否保存修正谢绝权)为转让行明白赞成,且有关转让费用已由第一受益人付讫后,转让行才受理信誉证的转让。

3.对原证条款处置的规定

转让必需按原证条款办理,但以下几点除外:

(1)信誉证金额和单价可以下降,差价为第一受益人的利润;

(2)有效期、运输单据签发8后的交单期和装运期可以缩短;

(3)保险加成比例可以增长;

(4)除非原信誉证特殊要求申请人名称涌现于发票以外的任何单据中,第一受益人的名称可调换申请人的名称。

4.对修正通知的规定

在申请转让时并在信誉证转出之前,第一受益人须明示转让行,自己是否许可转让行将随后收到的对原证的修正通知第二受益人。如转让行赞成第一受益人的这种要求,则该行在办理转让时,须将第一受益人关于修正的指导通知第二受益人,以保护第二受益人的利益。

当第二受益人为多数时,因第二受益人的立场不同,对于随后的信誉证修正事项采用的态度可能并不一致,将会有赞成及谢绝修正两种情况。对此,不同第二受益人得差异单独表现赞成修正与否。赞成修正的第二受益人,修正对其生效;不赞成修正的第二受益人,该修正对其无效,以原证为准。

5.对第二受益人交单的规定

为避免第二受益人绕过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单给开证行,从而伤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UCP600明白规定,第二受益人必需向转让行交单。

另外,为保护无过错的第二受益人的利益,UCP600规定:若第一受益人换单时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本来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修改,转让行有权将从第二受益人处收到的单据照交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义务。

可见,在有中间商充任中介的交易中,作为第一受益人的中间商可通过向实际供货商(第二受益人)转让信誉证,借以向实际供货商提供付款的银行保证,同时又不占用中间商自己的资金。如此,通过利用可转让信誉证,有利于加强实际供货商的履约信念,保证中间商从实际供货商处获取货物,赚取差额利润,同时简化了交易及货款支付手续。但信誉证的转让,并不等于买卖合同的转让,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交货或单据有问题,第一受益人(原出口人)仍要负买卖合同上的卖方义务。所以,策一受益人在选择信誉证受让人时,应注意其资信及履约才能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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