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批商品交易的检验中,为了折衷买卖双方在商品检验问题上存在的抵触,常将商品的重量检验和品质检验差异进行,即以装运港或装运地验货后检验机构出具的重量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
在大批商品交易的检验中,为了折衷买卖双方在商品检验问题上存在的抵触,常将商品的重量检验和品质检验差异进行,即以装运港或装运地验货后检验机构出具的重量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重量的更后根据,以目标港或目标地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作为商品品质的更后根据。货物达到目标港或目标地后,如果货物在品质方面与合同中规定的不符,而且该不符点是卖方义务所致,则买方可凭品质检验证书,对货物的品质向卖方提出索赔,但买方无权对货物的重量提出异议。这种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的办法就是,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标港(地)检验品质,习称“离岸重量、到岸品质”(ShippingWeightandLandedQuality)。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实际业务中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常常与合同中所采取的贸易术语、商品的特征、检测手段、行业通例以及进出口国的法律、法规亲密相关,因此,在规定商品的检验时间和地点时,应综合思考上述因素,尤其要思考合同中所应用的贸易术语。在通常情形下,商品的检验工作应在货物交接时进行,即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时,买方随即对货物进行检验。货物经检验及格后,买方即受领货物,卖方在货物风险转移之后,不再承担货物产生品质、数目等变更的义务。在采取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成交的情形下,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舶,并提交合同规定的单据,就算完成交货责任,货物风险也自货物装上船开端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但此时买方却并没收 物,自然更无机遇检验货物。因此,按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达成的买卖合同,在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时,采取“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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