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办法又分为目标港(地)检验和买方营业地方(更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一)目标港(地)检验 目标港(地)检验习称为“到岸品质、到岸重量”(LandedQualityandWeight),是指货物运达目标港或目标地时,由合...
此种办法又分为目标港(地)检验和买方营业地方(更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一)目标港(地)检验
目标港(地)检验习称为“到岸品质、到岸重量”(LandedQualityandWeight),是指货物运达目标港或目标地时,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地对商品进行检验,并以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品质、重量(数目)等项检验内容的更后根据。采取这种办法时,买方有权依据货物运抵目标港或目标地时的检验结果,对属于卖方义务的品质、重量(数目)等项检验内容的不符点,向卖方索赔。
(二)买方营业地方(更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对于一些因应用前不便拆开包装,或因不具备检验条件而不能在目标港或目标地检验的货物,如密封包装货物、精密仪器等,通常都是在买方营业地方或更终用户所在地,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验。货物的品质和重量(数目)等项检验内容,以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为准。
采用上述两种做法时,卖方实际上须承担 品质、重量(数目)等项检验内容的义务。由此可见,这两种办法,对卖方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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