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商品检验(CommodityInspection),简称商检,是指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目、包装、卫生、装运条件以及对涉及人类的健康安全、动植物的性命和健康的保护、环境保护、讹...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商品检验(CommodityInspection),简称商检,是指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目、包装、卫生、装运条件以及对涉及人类的健康安全、动植物的性命和健康的保护、环境保护、讹诈行动的防止、 安全的维护等项检验内容进行检验、鉴定和监视管理。
由于商品检验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的权力与责任,特殊是某些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还直接关系到人类的健康安全、动植物的性命和健康的保护、环境保护、讹诈行动的防止、 安全的维护以及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许多 的法律和国际公约都对商品的检验问题作了明白规定。
例如,依据英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规定,买方在没有合理机遇检验货物之前,不能以为他明示地通知卖方他已接收货物。
又如,《结合国国际货物出售合同公约》第38条也对货物的检验问题作出了明白规定:“买方必需在按实际情形可行的更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如果合同涉及货物运输,检验可推迟 物达到目标地后进行。”同时按该《公约》第36条规定,卖方对货物风险转移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与合同不符的情况,均负有义务,即使这种不符,在风险转移后方始显著,也不例外。
鉴于进出口商品检验如此关键,故我国进出口商品,一般都需要依法进行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规定,凡列人出人境检验机构“必需实行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必需由商检机构依照 技术规范的强迫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订 技术规范的强迫性要求的,应该依法及时制订,未制订之前,可以参照 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准则进行检验。除经 商检部门审查同意免于检验者外,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出售、应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及格的,不准出口。必需实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明确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 技术规范的强迫性要求的及格评定活动。及格评定流程包含:抽样、检验和检讨;评估、验证和及格保证;注册、认可和同意以及各项的组合。
上述规定都体现了一个共同的原则,即除非买卖双方另有规定,买方在接收货物之前,应有权对其购置的货物进行检验。但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并不是买方接收货物的前提条件。如买方未利用合理的机遇检验货物,那么他就主动废弃了检验货物的权力。另外,如果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以卖方的检验为准,此时,就消除了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
综上所述,有关商品检验权的规定是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权力与责任的关键问题,因此,交易双方应在买卖合同中对与商品检验有关的问题作出明白、具体的规定,这就是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其内容因商品种类和特征的不同而有分别,但通常都包含检验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所根据的准则以及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索赔的时限等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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