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 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质检总局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人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 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 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质检总局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人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域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质检总局依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性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讹诈行动、维护 安全的原则,制订、调整“必需实行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颁布实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行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列人“目录”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出售、应用;列人“目录”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及格的,不准出口。列人“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符合 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 质检总局审查同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检验。
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依据 规定实行抽查检验。
经 质检总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获得允许,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检验机构,方可接收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质检总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经允许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活动进行监视,并可对其检验的商品抽查检验。
质检总局依据 统一的认证制度,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实行认证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依据 质检总局同外国有关机构签署的协定或者接收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准许在认证及格的进出口商品上应用质量认证标记。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商检法的规定,对实行允许制度和 规定必需经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实施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ESG跨境电商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ESG跨境电商联系。
二维码加载中...
使用微信扫一扫登录
使用账号密码登录
平台顾问
微信扫一扫
马上联系在线顾问
小程序
ESG跨境小程序
手机入驻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