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合理地商定异议与索赔条款,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一)应按公正合理原则商定索赔证据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异议与索赔条款中,通常都规定由双方商定的某商检机构出具检验证明,作为双方...
为了合理地商定异议与索赔条款,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一)应按公正合理原则商定索赔证据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异议与索赔条款中,通常都规定由双方商定的某商检机构出具检验证明,作为双方交接货物、结算货款和办理索赔的根据。可见选择公平、威望的检验机构出具对双方都有束缚力的证明文件,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我国某公司曾在一项购置装备的进口合同中商定:“货到后,中国商检局初步检验,若买方索赔,卖方有权指派国外商检机构检验员证实有关索赔,检验员的检验结果为更终的,对双方具有束缚力。”这项规定,显然违背公正合理的原则。后因 质量很差,装备始终无法正常运转,但买方却无法通过索赔门路挽回损失。
(二)索赔期的长短应合理
索赔期的长短,同买卖双方有利害关系。若索赔期规定过长,势必使违约方承担义务的期限也随之延伸,从而加重了其累赘;如索赔期规定太短,有可能使守约方无法行使索赔权而遭遇更大的损失。因此,交易双方商定索赔期时,必需依据不同种类商品的特征,并联合运输、检验条件和检验所需的时间等因素,酌情作出合理的支配。对于一些性能对比繁琐和有质量保证期的机、电、仪等装备的交易,由于在合同中需要加订质量保证期,故其索赔期可恰当放长一些。此外,在不影响守约方行使其索赔权的前提下,索赔期可恰当缩短一点。
(三)应注意索赔条款与检验条款之间的联系
异议与索赔条款同商品检验条款有着亲密的联系。例如,买方索赔的期限同买方对货物进行复验的有效期就互相关联,故商定索赔期限时,必需思考检验条件和期限的长短等因素。为了使这两项条款的商定互相连接和更加合理,以免涌现彼此脱节或互相抵触的情形,在有些买卖合同中,有时便将这两项条款联合起来订立,即并称为“检验与索赔条款”(Inspection&Claim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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