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情形繁琐多变,在履约流程中,如市场情形产生变更或某一环节出了问题,就可能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或毁约,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伤害。受伤害的守约方,为了维护自...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情形繁琐多变,在履约流程中,如市场情形产生变更或某一环节出了问题,就可能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或毁约,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伤害。受伤害的守约方,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势必向违约方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其损失。违约方对守约方提出的异议与索赔,应该恰当处置,即为理赔。由此可见,索赔与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般地说,容易产生与交货期、交货品质、数目与包装等有关的问题,故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情形较多。当然,买方不按期接运货物或无理拒收货物与拒付货款的情形,也时有产生,因此,也有卖方向买方索赔的情形。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实行出口合同时,外商向我方索赔的情形对比多;实行进口合同时,则由我方向外商索赔的情形对比多。为了便于处置这类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都应订立异议与索赔条款。商定此项条款,具有双重意义,即一方面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约,另一方面也便于依约处置合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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