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行条例》的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 技术规范的强迫...
依据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行条例》的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 技术规范的强迫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订 技术规范的强迫性要求的,应该依法及时制订,未制订之前,可以参照 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准则进行检验。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依据 规定实行抽查检验。
质检总局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国际准则,可以制订进出口商品检验办法的技术规范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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