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双方为了确保其订立的合同能得到切实有效的实行,在其签订的进出口合同特殊是在大批商品和机械装备进出口合同中,往往商定了违约金条款。因为,在有违约金条款的情形下,不论何方违...
交易双方为了确保其订立的合同能得到切实有效的实行,在其签订的进出口合同特殊是在大批商品和机械装备进出口合同中,往往商定了违约金条款。因为,在有违约金条款的情形下,不论何方违约,也不论违约是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违约方都应向守约方支付商定的违约金。
为了体现公正合理原则,我国《合同法》规定,如商定的违约金过火低于或高于实际损失,则有关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庭酌情予以恰当增长或减少。如商定的违约金不是过火高于实际损失,则不能请求减少,因为这样做,既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又在必定水平上体现了它的处分性。此外,如当事人对迟延实行商定违约金的,则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该实行债务。
上述规定和做法,既有利于维护合同的严正性,也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贯彻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由此可见,在进出口合同中商定违约金条款,具有关键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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