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协定的形式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仲裁协定是指合同当事人或争议双方达成的有关解决彼此争议的一种书面协定。它主要包含下列两种形式: 一种是在争议产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
(一)仲裁协定的形式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仲裁协定是指合同当事人或争议双方达成的有关解决彼此争议的一种书面协定。它主要包含下列两种形式:
一种是在争议产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ArbitrationClause)涌现,在绝大多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都有此项条款。
另一种是在争议产生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产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定(Submission)。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仲裁协定应该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含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的形式。在仲裁申请书和仲裁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事人声称有仲裁协定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做否定表现的,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定。
(二)仲裁协定的效率
上述买卖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和交易双方产生争议之后提交仲裁的协定,其法律效率是相同的,而且它们都具有独立性。依据我国仲裁条款规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从属于合同的仲裁协定,也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一部分;合同的变革、解除、终止、失效或无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定的效率。
依据我国法律,有效的仲裁协定必需载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现、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和商定的仲裁事项(该仲裁事项依法应具有可仲裁性);必需是书面的;当事人具有签署仲裁协定的行动才能;形式和内容合法。否则,依中国法律,该仲裁协定无效。
此外,还要指出的是,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定的存在、效率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议。如当事人对仲裁协定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有异议,应该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书面审理的案件,应该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对仲裁协定及/或仲裁管辖权提出异议,不影响按仲裁流程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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