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解决合同争议有下列四种门路。 (一)友爱协商 争议双方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通过友爱协商,达成和解,这是解决合同争议的好方法。但是,遇到与合同当事人有较大利害关系的争议时,...
买卖双方解决合同争议有下列四种门路。
(一)友爱协商
争议双方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通过友爱协商,达成和解,这是解决合同争议的好方法。但是,遇到与合同当事人有较大利害关系的争议时,争议双方往往各持己见,难以达成共鸣,故此种解决争议的方法有必定的局限性。
(二)调解
若争议双方通过友爱协商不能达成和解,则可在争议双方自愿的基本上,由第三者出面从中调解。调解应在明确事实、分清是非和义务的基本上,尊敬合同规定,按照法律,参照国际通例,依据客观公平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以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实践表明,这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好方法。多年来,我国仲裁机构开创的“调解与仲裁相联合”的做法,体现出奠基于我国优良文化传统之上的中国仲裁制度的特征,这种做法已收到了良好的后果。其具体做法是:联合仲裁的优点和调解的长处,在仲裁流程开端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本上,对受理的争议进行调解,如调解失败,仲裁庭仍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持续进行仲裁,直到作出终局裁决。
(三)仲裁
国际货物贸易中的争议,如经友爱协商与调解都未成功,而当事人又不愿意诉诸法院解决,则可采取仲裁方法。仲裁已成为国际上解决这种争议广泛采取的方法。仲裁的优点在于其流程简便,结案较快,费用开支较少,且能独立、公平和快速地解决争议,给予当事人以充足的自治权。此外,仲裁还具有灵巧性、保密性、终局性和裁决易于得到执行等好处。
(四)诉讼
争议双方经过友爱协商与调解,都未达成和解,而他们又不愿采用仲裁方法,则可通过诉讼门路解决争端。诉讼具有下列特征:
(1)诉讼带有强迫性,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就必需应诉,争议双方都无权选择法官。
(2)诉讼流程繁琐,处置问题比仲裁慢。
(3)诉讼处置争议,双方当事人关系对比紧张,有伤和蔼,不利于以后贸易关系的持续发展。
(4)诉讼费用较高。
综上所述,友爱协商与调解的应用都有必定的局限性,而诉讼也不是幻想的门路,所以仲裁就成为解决合同争议普遍采取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关键方法。
在此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我国一向倡导并勉励以仲裁的方法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早在1956年,我国便已成立了涉外商事仲裁机构。近60年来,该机构在审理案件中,保持依据事实,按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参照国际通例,公正合理地处置争议和作出裁决,其裁决的公平性得到国内外的一致公认,我国现已成为当今世界上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之一。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一般都订立了仲裁条款,以便在产生争议时通过仲裁方法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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