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由于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引起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使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能实行,在此情形下,依照国际贸易有关法律和通例,可以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为了明白义...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由于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引起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使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能实行,在此情形下,依照国际贸易有关法律和通例,可以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为了明白义务,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都商定了此项免责条款,即所谓不可抗力条款。
国际上对不可抗力的含义及其称呼并不统一。在英美法中,有“合同落空”之说;在内地法中,有“情势变迁”或“契约失效”之说;按《结合国国际货物出售合同公约》的解释是,合同签署后,产生了合同当事人订约时无法预感和事后不能控制的障碍,以致不能实行合同责任。尽管上述称呼和解释不一,但其基本精力和处置原则大体相同,即:合同签署后,产生了当事人无法预感、无法预防和无法控制的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实行,可以免除当事人的义务。鉴于国际上对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引起的法律后果并无统一规定,为防止合同当事人对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规模作随便解释,或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或无理谢 方的合理要求,故有必要在买卖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明白商定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规模、处置原则和方法,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并有利于合同的实行。由此可见,在买卖合同中商定不可抗力条款,有侧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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