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盘内容必需十分明确 依据《公约》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发盘的内容必需十分明确(SufficientlyDefinite)。所谓十分明确,指在提出的订约建议中,至少应包含下列三个基本要素:(1)标明货物的名称;...
1.发盘内容必需十分明确
依据《公约》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发盘的内容必需十分明确(SufficientlyDefinite)。所谓十分明确,指在提出的订约建议中,至少应包含下列三个基本要素:(1)标明货物的名称;(2)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目或规定数目的办法;(3)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钱或规定明确价钱的办法。凡包括上述三项基本因素的订约建议,即可构成一项发盘。如该发盘被对方接收,买卖合同即告成立。
在实际业务中,发盘人发盘时,如能明白标明要销售或要购置的货物的价钱和数目,当然是更好的处置方法。但是,合同项下货物的数目,有时只能由当事人酌情处置或只能在交货时具体明确。例如,某商人向对方提出,在一年内向对方提供或购置一年生产的某项产品,可以以为在数目问题上是十分明确的。同样,明确价钱也是如此。例如,在远期交货的情形下,交易双方为了避免承担价钱波动的风险,可采用较为灵巧的作价方法,即不规定具体价钱,只规定一个明确价钱的方法,如规定按交货时某个市场的价钱程度来明确该货物的价钱。
在这里需要特殊指出的是,订约建议中关于交货时间、地点及付款时间、地点等其他内容虽然没有提到,并不妨害它作为一项发盘,因而也不妨害合同的成立。因为,发盘中没有提到的其他条件,在合同成立后,可以双方当事人树立的习惯做法及采取的通例予以弥补,或者按《公约》中关于货物出售部分的有关规定予以弥补。
构成一项发盘应包含的内容,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有些 的法律要求对合同的主要条件,如品名、品质、数目、包装、价钱、交货时间与地点以及支付方法等,都要有完全、明白肯定的规定,并不得附有任何保存条件,以便受盘人一旦接收即可签署一项对买卖双方均有束缚力的合同。《公约》关于发盘内容的上述规定,只是对构成发盘的起码要求。在实际业务中,如发盘的交易条件太少或过于简单,会给合同的实行带来困难,甚至容易引起争议。因此,在对外发盘时,更好将品名、品质、数目、包装、价钱、交货时间、地点和支付方法等主要交易条件一一列明。
2.表明经受盘人接收发盘人即受束缚的意思
必需表明发盘人对其发盘一旦被受盘人接收即受束缚的意思。发盘是订立合同的建议,这个意思应该体现在发盘之中,如发盘人只是就某些交易条件建议同对方进行商量,而基本没有受其建议束缚的意思,则此项建议不能被以为是一项发盘。例如发盘人在其提出的订约建议中加注诸如“仅供参考”、“须以发盘人的更后确以为准”或其他保存条件,这样的订约建议就不是发盘,而只是邀请对方发盘。
在此需要指出,我国《合同法》对发盘及构成要件的规定同上述《公约》的规定与解释基本上是一致的。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现,该意思表现应该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明确;表明经受要约人许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现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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