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一项有效的接收,必需具备下列各项要件: 1.接收必需由受盘人作出 发盘是向特定的人提出的,因此,只有特定的人能力对发盘作出接收。由第三者作出的接收,不能视为有效的接收,只能作...
构成一项有效的接收,必需具备下列各项要件:
1.接收必需由受盘人作出
发盘是向特定的人提出的,因此,只有特定的人能力对发盘作出接收。由第三者作出的接收,不能视为有效的接收,只能作为一项新的发盘。
2.接收必需是赞成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
依据《公约》的规定,一项有效的接收必需是赞成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只接收发盘中的部分内容,或对发盘条件提出本质性的修正,或提出有条件的接收,均不能构成接收,而只能视作还盘。但是,若受盘人在表现接收时,对发盘内容提出某些非本质性的添加、限制和更改(如要求增长重量单、装箱单、原产地证明或某些单据的份数等),除非发盘人在不过火迟延的时间内表现反对其间的分别外,仍可构成有效的接收,从而使合同得以成立。在此情形下,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收中所提出的某些更改为准。
3.接收必需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作出
当发盘规定了接收的时限时,受盘人必需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接收,方为有效。如发盘没有规定接收的时限,则受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表现接收。对何谓“合理时间”,往往有不同的懂得。为了避免争议,更好在发盘中明白规定接收的具体时限。
4.接收通知的传递方法应符合发盘的要求
发盘人发盘时,有的具体规定接收通知的传递方法,也有未作规定的。如发盘没有规定传递方法,则受盘人可按发盘所采取的方法,或采取比其更快的传递方法将接收通知送达发盘人。
在这里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接收通知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发盘人,对于合同的成立具有关键作用。因此,各国法律通常都对接收达到发盘人的期限作出了规定。我国《合同法》第23条也对此作了明白规定,即:许诺应该在要约明确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要约没有明确许诺期限的,许诺应按照下列规定达到:(1)要约以对话方法作出的,应该及时作出许诺,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法作出的,许诺应在合理期限内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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