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贸易格式的变更,国际市场竞争日益剧烈。除了特别情形,进口商愿意预付货款之外,一般都希望采取优惠灵巧的非信誉证支付方法,如托收中的承兑交单(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D/A)和记账...
随着国际贸易格式的变更,国际市场竞争日益剧烈。除了特别情形,进口商愿意预付货款之外,一般都希望采取优惠灵巧的非信誉证支付方法,如托收中的承兑交单(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D/A)和记账赊销(OpenAccount,O/A)等。这些方法对于进口商而言,不占压资金,能加强进口商在当地市场上的竞争力。然而,对于出口商而言,却要承担资金占压,甚至经常涌现追不回货款的风险。为此,国际贸易中涌现了集信誉管理、资金融通和结汇为一体的国际保理业务。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Factoring)又叫承购应收账款业务,是指在应用托收、赊销等非信誉证方法结算货款时,保理商(Factor)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集买方资信调查、应收款管理和追账、贸易融资及信誉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现代金融服务。其基本做法是,在以商业信誉出口货物时,出口商依照与保理商事先约定的协定,向进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转交给保理商,即可得到保理商的资金融通,取得应收账款的全体或大部分货款。日后一旦产生进口商不付款或逾期付款,则保理商承担付款义务。
国际保理业务作为现代金融服务方法之一,是以出口商与保理商签署的国际保理合同为核心的。依据国际统一私法学会1988年5月通过的《国际保理公约》(TheConventiononInternationalFactoring)的规定,该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供货商)与另一方当事人(保理商)之间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应当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1)必需是商业机构与商业机构之间货物出售发生的应收账款,该应收账款不属于个人或家庭消费或相似应用性质;.
(2)该商业机构必需将应收账款的权力转让给保理商;
(3)保理商必需实行下述职能:以贷款或预付款形式向供货商融通资金;管理与应收账款有关的账户;收取应收账款;对债务人的拒付提供坏账担保;
(4)应收账款的转让通知必需送交债务人。
为强调国际保理合同的国际性,公约还规定,该公约实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 的供货商和债务人之间订立的货物出售合同所发生的、依据保理合同所转让给保理商的应收账款。该公约所指的“货物”和“货物出售”应包含服务和服务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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