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推销 推销(Dumping)这是一种价钱轻视,即出口商在国际市场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钱出售商品,对进口商的某些行业造成重大伤害或威逼,是一种不正当的贸易行动。对称于反推销。 推销是...
推销(Dumping)这是一种价钱轻视,即出口商在国际市场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钱出售商品,对进口商的某些行业造成重大伤害或威逼,是一种不正当的贸易行动。对称于反推销。
推销是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钱出口到另一个 (地域)的行动。出口人经济为市场经济的,可以依据国内出售价钱和第三方出口价钱明确正常价值;出口人经济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的,指控产品的正常价值应该依据替代国的价钱和进口国相似产品的出售价钱明确。
国际推销是指一个 或地域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钱甚至低于成本价钱向另一个 市场出售其产品的行动,旨在打败竞争对手,博得市场。因此,它会对进口国相同或相似产品的生产者造成伤害。
为了消灭竞争对手,垄断全部市场,推销被以为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WTO因此,反推销也成为各国保护本国市场、支撑本国企业的有力借口和理由。
1.推销分为:
(1)连续推销(persistentdumping),国际价钱轻视又称国际价钱轻视,是指一个 垄断者以高于国际市场的价钱出售产品,以进一步其总利润(被运输成本和贸易壁垒隔离)(在这个市场上,他将遇到外国生产者的竞争);
(2)偶尔推销(sporadicdumping),是指在不下降国内价钱的情形下,为了解脱非预感和暂时的剩余产品累赘,以低于成本或低于国内出售价钱;
(3)抢夺性推销(predatorydumping),是指将外国生产者赶出自己的商业世界,以低于成本或低价临时出售产品,然后以其在国外的垄断优点进一步商品价钱。
2.推销可分为:
(1)国内推销是指推销地公民的推销商在自己的市场上以低于其他同类产品或低于产品成本的价钱出售产品,以获得自己的市场份额;
(2)外国推销是指为了获得进口国的市场份额而以低于其他 的市场价钱出售和进口其产品的行动。
3.推销可分为:
(1)外汇推销,又称兑换推销,是指出口国货币贬值下降进口国货币出口产品价钱;
(2)运费推销是指一国以低于正常运输成本的价钱为出口产品提供运输;
(3)社会推销是指出口商在进口国 产品,下降劳动力成本;
(4)价钱推销是指在进口国市场以低于出口国市场价钱出售产品的行动。
4.推销分为:
(1)产品推销,是指在货物贸易下一国货物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钱在进口国市场出售的行动;
(2)服务推销是指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贸易下在服务地国提供的服务价钱低于服务正常价钱。
5.推销分为:
(1)经济推销一般是指进口国所有 行动;
(2)法律推销是指对国内进口行业造成伤害的 行动,可以实用反推销法进行制裁。
虽然推销行动有不同的分类办法,但反推销法并不是针对上述所有推销行动,而是仅限于外国产品的价钱推销。起草国际贸易组织 GATTl在947年的流程中,美国依据《国内法》对反推销条款提出了草案建议,其他 就该草案进行了讨论。讨论涉及四种形式的推销,即价钱推销、服务推销、交换推销和社会推销。起草者赞成只将价钱推销作为总协定第六条的反推销税对象。抢夺性推销、偶尔推销和连续推销的伤害结果与推销的主观意图不同,但在反推销中没有差别。1921年以前,美国的反推销法对抢夺性推销进行了特殊制裁,但国内和国际立法不再将抢夺性主观动机作为实用于反推销法的条件。
一个 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钱进入另一个 的市场,伤害另一个 有竞争力的行业。
其构成要件:
(1)以低于正常或公正价值的价钱出售产品;
(2)这种 对进口国产业造成伤害,包含本质性伤害、本质性威逼和本质性障碍;
(3)伤害是由 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推销是一种人为的 办法。它由出口商以低于出口国相关商品市场价钱的价钱销售。
第二,推销的动机和目标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出售多余产品,有的是争取国外市场,扩展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产业的树立和发展造成本质性伤害或本质性威逼或本质性障碍,就会受到反推销办法的处分。
第三,推销是一种不公正的竞争行动。在 嘉奖出口政策下,生产者经常以 产品以获得 出口补助;同时,生产者以推销的价钱在国外市场出售产品,从而在另一个 市场获得竞争优点,然后清除竞争对手,然后进一步价钱以获得高利润垄断。
第四,推销的结果往往会伤害进口商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特殊是抢夺性推销捣乱了进口商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商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一般来说,制作商可以实行推销,必需有三个条件:第一,必需是不完整竞争的行业,垄断制作商是市场价钱的制订者,而不是市场价钱的接收者。第二,国内外必需很好地离开,使国内居民不能轻易回购出口产品。第三,国内出口制作商的要求灵巧性小于国外。只有有了这些条件,垄断制作商才会发觉实行推销是有利可图的。
由于低价推销策略的实行,虽然可以扩展出口,但存在利润降低和亏损的风险。因此,推销必需得到 的大力支撑。例如,出口国 树立高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控制外国商品进入,以保持国内垄断和高价,填补出口损失,防止出口商品回流。出口国 承担出口损失,高价收购,低价推销。出口商在夸张竞争对手、垄断外国市场后进一步价钱,以填补推销阶段的损失。
如果一个 被其他 的产品推销,通常会对推销商品征收反推销税。但在征收反推销税之前,必需调查推销行动。WTO《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议第六条的协定》对反推销调查流程作了详细规定。WTO成员制订反推销法或采用反推销调查行为的有关原则,必需与本文件坚持一致。
反推销调查流程包含投诉、立案、调查、裁决、审查等。
(1)投诉。反推销调查的启动一般应由进口商受损的行业或其代表向有关当局提交书面申请,这是反推销调查的必要条件。一般来说,进口商当局不会自动发起反推销调查。进口商受损行业或其代表向有关当局提交的投诉应包含申请人身份、产品产量和价值、被指控产品所属 及相关企业名称、被指控产品在其国内的价钱等。
(2)立案。在确认投诉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后,进口商当局应该通知被调查的成员和被调查当局知道的有利害关系的,并予以公告。向被调查方发出的通知应该列出投诉资料的送达地点和时限。
(3)调查。在必定期限内,当局对被告的产品推销规模、对国行家业的伤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和核实。一般来说,反推销调查应在一年内停止,无论如何,都不得超过调查开端后的18个月。在调查中,当事人必需以书面形式提供证据,即使是听证会的口头争辩,也必需在事后提交书面资料。对被告发出的调查表,应至少给予30天的答复(自发表之日起7天)。在调查流程中,利害关系方有权举办听证会,以保护其利益。为了确认提供信息的精确性,进口方当局可以在其他成员方进行现场调查。如果利害方不提供信息或阻碍调查,进口方当局可以依据反推销调查投诉方提供的信息作出裁决。调查当局有责任听取被告推销产品的用户和消费者宣告评论。
(4)初步裁决和更终裁决。初步裁决是指在调查完整停止前,调查当局可以对相关产品采用临时办法(临时办法只能在反推销调查开端之日起60天内采用,实行期一般不超过4个月,更长不超过9个月)。更终裁决是指调查当局更终确认进口产品的推销并造成伤害,从而征收反推销税。如果征收反推销税,金额不得超过推销规模,可以征收反推销税,直至抵消推销伤害,但更长不得超过5年。反推销税一般不能被起诉和征收。但是,为了防止出口商在调查期间采用办法前大批出口推销产品,反推销规则还规定,在上述情形下,进口商可以在临时办法生效前90天内对进入消费范畴的产品征收更终的反推销税。
(5)行政审查。反推销税实行一段合理时间后,进口方当局可以自动或者依照当事人的要求进行行政审查,明确是否持续或者暂停反推销税或者价钱许诺。进口人当局初步确认推销、伤害及其因果关系后,出口人自动许诺进一步相关商品出口价钱或者停滞以推销价钱出口,经进口人当局赞成的,可以暂时暂停或者终止反推销调查流程。
自2001年12月1日起,中国实行了《出口产品反推销应诉条例》。当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委托进出口商会和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组织调和企业反推销应诉,明白了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
除上述四项主要的勉励出口办法外,还有许多其他勉励出口的办法。例如,通过资本出口推进国内商品出口; 许可出口商从外汇收入中提取必定百分比,勉励出口热忱;采取进出口链体系,进出口,必需实行必定的出口责任,以扩展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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