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损失是什么? 全体损失指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保险货物全体损失或可视为全体损失的伤害。 一批或不可分割的保险货物的全损一般包含以下四种情形。 ①一张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的全损。 ②一...
全体损失指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保险货物全体损失或可视为全体损失的伤害。
一批或不可分割的保险货物的全损一般包含以下四种情形。
①一张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的全损。
②一份保险单包含数类货物,当每种货物差异列出数目和保险金额时,每种货物的全体破坏。
③整件货物在装卸流程中全损。
④驳船装运货物时,驳船装运货物的全体破坏。所有损失可提高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所有损失可提高分为实际损失和 损失。
(1)实际全损(ActualTotalLoss)
实际全损也称 全损(AbsoluteTotalLoss)。是指保险标的在产生保险事故后损失,或者被严重破坏,完整失去原有的身材和效用,或者不能归被保险人所有。
构成实际全损的情形一般如下。
①保险标的损失。例如,保险货物被大火焚烧,全体烧成灰烬。
②保险标的严重破坏,完整失去了原有的形式和应用价值。例如,水泥被海水浸泡,形成硬块,失去了原有的属性和用处。
③保险对象的损失是不可填补的,即被保险人无法填补对保险对象的实际占领、应用、受益和处分。例如,战时货物被敌对 捕获,并作为战利品分发。
④船舶航行失踪,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收到元的资讯。
(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TotalLoss)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标的物事故产生后,虽然未完整损坏,但救济或维修费用估量超过保险价值,因此推定货物为全损。推定全损有以下几种。
①保险货物破坏后,维修费用估量超过货物维修后的价值。
②保险货物破坏后,将超过货物达到目标地的价值。
③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需要救济以避免实际全损,将超过救济后的目的价值。
④被保险人因保险义务规模内的事故而失去标的所有权,收回标的物所需的费用将超过收回标的物的价值。
(3)部分全损(PartialTotalLoss)
在海上保险中,船舶的全体损失,无论是实际的全体损失还是推定的全体损失,都是由整艘船来权衡的,所以部分全体损失主要是为了货物。在海上货物保险条款中,货物目的的全体损失通常减少到保险目的的更小可分割单位,以扩展全体损失赔偿的规模,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多的保险保障。
例如,在装卸货物或仓库运输流程中,所有货物的一个或多个损失都全体损失。但是,如果破坏的货物不能按单位划分,损失只能是部分损失,而不是全体损失。
应注意的是,保险人应在保险单上明白规定部分全损的规模。目前,在国际市场上,海上保险人可以依据部分全损负责以下情形。
①同一份保险单上载了两个以上的保险标的,其中一个或几个都遭遇了损失;
②同一份保险单承保两种以上不同货物,其中一种或几种货物全体损失;
③同一张保单上承保多张提单的货物,其中一张或几张提单上货物的完整灭失;
④装卸货物或转船时,全体损失;
⑤当货物被驳船驳运时,同一驳船上的所有货物都会损失。
(4)协定全损(ArrangedTotalLoss)
在某些情形下,被保险对象的伤害既不是实际的全体伤害或部分全体伤害,也不符合推定的全体伤害要求,但从维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良好的业务关系,树立保险公司的良好荣誉等因素,双方一致以为,如基于全体伤害赔偿,更有利于懂得保险合同,有利于保险业务的发展。因此,保险人应被保险人要求赔偿全体保险金额,即所谓的协定全体损失。严厉地说。协定的全体损失并不是指保险对象真正到达全体损失的水平,而是保险人处置某些损失赔偿的一种方法。
当产生推定的全体损失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部分损失或全体损失。如果保险公司能够赔偿全体损失,它必需付款(Abandonment)。
委托是指被保险标的物在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全体权力转让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进行赔偿。委托是否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必需及时发出委付通知书;
②委托必需经保险人明示或默示许诺生效;
③所有标的物必需委付;
④无保存条件。
货物实际完整破坏的,保险人应该依照保险合同中记录的保险金额对被保险人进行全额赔偿。保险人全额赔偿后,获得被保险货物残值的所有权。例如,一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货物被销毁并失去原有属性后,保险人应赔偿被保险人10万元,但被销毁货物销售后的残值为1000元。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部分损失,也可以要求保险人全额赔偿。但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全额赔偿的,必需向保险人发出委托通知,经保险人赞成,方可获得保险人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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