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对象就是指要对索赔方承担损失赔偿等义务的当事人。国际货物买卖涉及许多当事人。如果涌现索赔事故,索赔的对象即义务方可能不仅限于买卖双方,有时还会涉及其他当事人,如承运人、...
索赔对象就是指要对索赔方承担损失赔偿等义务的当事人。国际货物买卖涉及许多当事人。如果涌现索赔事故,索赔的对象即义务方可能不仅限于买卖双方,有时还会涉及其他当事人,如承运人、保险公司等。一旦产生索赔事故,首先要弄清事实,在分清义务的前提条件下,能力向有关义务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为了解决义务归属问题,现将业务中经常涌现的索赔事故及其可能的义务方分析如下:
(一)短交(ShortDelivery)
短交指货物包装良好,但买方在收 物后,经开箱检验,将实际货物与装箱单(PackingList)核对,发觉货件短少。这种情形一般不是运输公司的义务,多数为卖方忽视或故意短交,所以应向卖方提出索赔。
(二)短卸(ShortUnloaded)
运输工具达到目标地后,所卸货物的数目与提单或运单所列明的数目不相符合,这种情形多是运输公司将货物误卸其他口岸,或因忽视短卸,甚至有的故意短卸。通常索赔对象为承运人。
(三)短失(LostinTransit)
发票、装箱单和提单等单证均证明货物已经全体装到运输工具上,或已交承运人,但货到后,发觉货物短少。涌现这种情形的原因有几种:一种情形是运输公司可能将货物误卸其他口岸,或运输公司因忽视或故意短卸,这时的索赔对象是运输公司;另一种情形也可能是在运输途中货物被盗或遗失,特殊是陆运,货物被盗和遗失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货主对货物的保险包含了这种情形,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然而,短失的情形往往很难断定出义务的归属,业务上的通常做法是,根据保险合同和运输合同的规定差异向保险公司和运输公司同时提出索赔。
(四)包装破损,导致货物散失
货物达到目标地或目标港后,发觉包装已经决裂,货物散失,而提单中却没有注明。这种情形的涌现可能有几种原因:-是属卖方没有针对货物的特征和运输状态进行包装,经商检部门出具证明后,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另一种原因是卖方对货物进行良好包装,在运输途中,由于搬运或堆积操作不当造成的包装破损与货物散失,如钩损等,这种情形应由承运人负责;另外,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遇上自然灾祸或意外事故等造成包装破损、货物伤害,如海水浸人纸箱,则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规模,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若产生上述情形很难断定更终义务方时,则应依据商检部门出具的证明向各义务方同时进行索赔。
(五)品质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
这是指所交货物全体或部分,经商检部门检验后以为品质或规格与合同不相符合。涌现这种情形,有的是卖方交货品质拙劣,有的是货物本身原因造成的,有的是运输原因造成的。首先要弄清事实,如品质拙劣,货物本身含有瑕疵,多半是卖方的义务;如果是运输途中涌现的自然灾祸所致,如恶劣气象,海水入舱,而使货物受损,则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除了上述所列几种更经常涌现的索赔事故,还有许多由其他原因造成的索赔,在此不一一列举。总之,在进行索赔时,要有充足理由证明事故出自义务方,再依据合同关系,依法向对方提出合理的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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