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各国法律的规定,索赔方必需在必定时限内提出,索赔方可有效。如果提出索赔要求时已超过了索赔时限,则索赔方就被视为主动废弃要求索赔的权力。因此,在处置索赔时要注意有关索赔时效...
按各国法律的规定,索赔方必需在必定时限内提出,索赔方可有效。如果提出索赔要求时已超过了索赔时限,则索赔方就被视为主动废弃要求索赔的权力。因此,在处置索赔时要注意有关索赔时效的规定。
(一)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时效
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时效有下列几种情形:
(1)合同中具体规定索赔的时效,则买方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时效内向卖方提出索赔,通常是卖方在此期限内正式发出索赔通知。
(2)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白规定索赔期,则合同中的品质保证期限被以为是买方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
(3)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索赔期或品质保证期,则按《结合国国际货物出售合同公约》第39条的规定:“买方必需在发觉或理应发觉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否则就丧失索赔的权力。”但无论如何,更长的索赔时效为买方收 物之日起不超过2年。
(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时效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单规定,被保险人发觉保险货物受损后,应立即通知当地的理赔、检验代理人进行检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的索赔时效为2年,即从保险事故产生之日起算,更多不超过2年。但提出索赔时不必定提交全体赔偿单据,被保险人一经提出赔偿要求后,即不受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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