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的基本责任是,按合同规定受领货物和支付货款。而买方违约不实行合同责任,往往表示在不按合同规定实行上述两项基本的责任。对此,《结合国国际货物出售合同...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的基本责任是,按合同规定受领货物和支付货款。而买方违约不实行合同责任,往往表示在不按合同规定实行上述两项基本的责任。对此,《结合国国际货物出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可以行应用下列各种救援办法:
一、请求买方实行合同责任
按《公约》第62条的规定,如买方违约,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实行合同责任,包含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实行他的其他责任(如检验货物以便卖方及时交货等)。但值得注意的是,这项救援办法要受两个条件的束缚:一是卖方尚未采用与实际实行相抵牾的补救办法,二是此项实际实行的要求,仅限于当事人之间,法院无责任按《公约》的规定判令买方实际实行合同责任(参阅《公约》第28条的规定)。
二、规定一段额外的合理时间让买方实行其责任
按《公约》第63条的规定,如果买方违约,卖方可以规定一段额外的合理时间让买方实行其合同责任,卖方在这段时间内不得再采用其他的救援办法,但卖方并不因此而丧失可能享有的其他权力(如解除合同或请求伤害赔偿等)。
三、解除合同
依照《公约》第64条规定,当买方违约时,卖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有一些限制条件。只有在下述两种情形下,卖方才可发表解除合同:
(1)买方不实行合同责任构成《公约》第25条所规定的基本性违约时,卖方可解除合同。
(2)如买方违约不构成基本性违约,则卖方应根据上述有关原则给买方规定一段额外的合理时间,让买方实行合同责任,如买方不在这段时间内实行其责任,或买方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实行其责任,则卖方可发表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卖方,仍可依据《公约》的有关规定行使其他的救援办法。
四、请求伤害赔偿
如买方违约不支付货款或不受领货物,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卖方可以要求伤害赔偿。其伤害赔偿的金额,应相当于他由于买方违约所造成的包含利润在内的损失。这种伤害赔偿,不得超过违背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按照他当时已知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形,对违背合同预感到的可能损失,具体地说,有下列几种情形:
(1)如卖方已以合理方法将货物转售,则请求伤害赔偿金额为合同价钱和转售价钱之间的差额,加上买方违约而造成的其他损失额。
(2)如卖方没有转售货物,则伤害赔偿金额为合同价钱与解除合同时交货地点的现行市价之间的差额,再加上因买方违约而造成的其他损失额。
(3)如买方延迟支付货款,则卖方可以要求赔偿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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