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按时交货是卖方的责任之一,而在实际业务中,卖方不按时交货时常产生,特殊是延迟交货是一种较常见的违约形式。延迟交货是指卖方没有严厉按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完成...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按时交货是卖方的责任之一,而在实际业务中,卖方不按时交货时常产生,特殊是延迟交货是一种较常见的违约形式。延迟交货是指卖方没有严厉按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完成交货责任,而是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后一段时间才实行交货责任。延迟交货,虽然看起来卖方已经完成了他的交货责任,只是交货时间往后推迟,但有时如货物价钱波动幅度较大时,会给买方带来对比严重的损失。
《结合国国际货物出售合同公约》对延迟交货问题未作太具体的规定,但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买方可以行使《公约》许可的各种救援办法,包含解除合同和请求伤害赔偿,但条件有所不同,现差异说明如下:
1.解除合同
按《公约》的规定,卖方不按时交货,但已交付货物之后,买方就不能主意解除合同(参见《公约》第49条第2款的规定)。但是,对于延迟交货,如果卖方违约构成基本性违约,即使卖方已经交货,买方仍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按《公约》的规定,对于延迟交货,买方要解除合同,他必需在知道或理应知道卖方已交货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否则将失去发表合同无效的权力(参阅《公约》第49条的有关规定)。《公约》对合理时间无确实的说明,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如遇此情形,更好依据具体情形,尽快行使。
2.请求伤害赔偿
卖方交货属于未按合同规定实行合同责任。按《公约》的有关规定,买方可要求卖方赔偿由于延迟交货而带来的损失。即使买方已经按《公约》规定解除了合同,他仍然有权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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