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货(Delivery)指卖方将对货物的占领权转移出去,在广义上应包含交运货物或提交单据。不交货(Non-delivery)是指卖方不交运货物或不提交单据。对于卖方不交货,无论是英美法,还是内地法以及《结...
交货(Delivery)指卖方将对货物的占领权转移出去,在广义上应包含交运货物或提交单据。不交货(Non-delivery)是指卖方不交运货物或不提交单据。对于卖方不交货,无论是英美法,还是内地法以及《结合国国际货物出售合同公约》均规定,买方可以采用各种救援办法,包含实际实行、解除合同或请求伤害赔偿。
《结合国国际货物出售合同公约》对卖方不交货,买方可以采用的法律救援办法作了对比详细的规定。依据《公约》第三部分第二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买方可以采用如下几种救援办法:
1.要求实际实行
按《公约》第46条的规定,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实行合同的责任,但条件是买方未采用与此相抵牾的补救办法。也就是说,买方不得已采用相似解除合同,另行购货等补救办法。值得注意的是,按《公约》的规定,卖方不交货时,买方可以要求对方实际实行,但如果诉诸法院,法院则不能按《公约》的规定判令实际实行,因为《公约》并不赋子法院判令实际实行的权利。
2.解除合同
按《公约》规定,买方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第一,如果卖方不交货等于基本性违背合同,买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二,如果卖方不交货,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实行其责任,如果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货,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发表合同无效。
3.请求伤害赔偿
按照《公约》第45条的规定,如果卖方不交货,买方可享有要求伤害赔偿的任何权力。对于伤害赔偿的规模,在买方发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可有两种处置办法。如果买方在发表合同无效后一段时间内,以合理方法购置替代货物,则要求赔偿的买方可以取得合同价钱和替代货物交易价钱之间的差额,以及任何其他的伤害赔偿(参见《公约》第75条)。如果买方发表合同无效后,买方没有购置替代物,而且货物又有时价,则买方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钱和发表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任何其他的伤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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