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Rescission)指合同当事人免除或中断实行合同责任的行动。各国法律均以为解除合同是一种法律救援办法。那么合同当事人在对方违约情形下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呢?各国法律对构成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Rescission)指合同当事人免除或中断实行合同责任的行动。各国法律均以为解除合同是一种法律救援办法。那么合同当事人在对方违约情形下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呢?各国法律对构成解除合同的条件有着不同的规定,现介绍如下:
(1)内地法对解除合同的条件规定得对比简单。内地法以为,只要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实行其合同责任时,对方就有权解除合同。债务人不实行合同包含:谢绝给付,全体给付不能和部分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整给付。在谢绝给付和给付不能两种情形下,债权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而在给付迟延和不完整给付的情形下,需要先经催告,通知对方实行,在催告的期限内,债务人仍未完整实行时,债权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2)英国法以为,一方违约构成违背要件,对方才可要求解除合同;如果一方仅仅是违背担保,对方只能请求伤害赔偿,而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要件是涉及合同实质的哪些条款,它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英国法在解除合同的条件上,其规定比内地法要刻薄。
(3)美国法与英国法的规定有些类似。美国法以为,只有一方违约构成重大违约时,对方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如属轻微的违约,则只能请求伤害赔偿,不能要求解除合同。
(4)中国《合同法》第94条以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下列两种情形下能力要求解除合同:①违约必需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的目标,即违约必需造成严重的后果,使守约一方期望的目标不能实现。这时,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②如果一方延迟实行合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实行,则守约方可要求解除合同责任。这一条与内地法中实施的催告制度有类似之处。
(5)《结合国国际货物出售合同公约》以为,合同一方不实行责任构成基本性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然而,解除合同必需向对方发出通知。如延迟交货或货物存在瑕疵,很难断定是否属于基本性违约,则《公约》还规定,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限,让违约方实行责任。如在这一段时间内,违约方仍未实行合同,则守约方可以依据违约情形,发表合同无效。解除合同并不意味着他就丧失了可以采用其他的救援办法。
总之,由于各国法律系统不同,在违约救援方面的规定分别较大,特殊是英美法与内地法之间更是如此。《结合国国际货物出售合同公约》为了折衷两大法系的抵触,对各项法律原则作了对比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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