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ESG跨境

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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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著作相关的权力、专利权实行的保护。 知识产权是指人...

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著作相关的权力、专利权实行的保护。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利用自己的知识、脑力所创造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力,为此知识产权又称为智力成果权。将智力成果称作为“财产”或“产权”意味着这些受到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具有财产的性质,也就是只有得到权力人的赞成,其他人才有权应用这些成果。为此,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征:无形性、专有性、地区性和可复制性。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规模

世界贸易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将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的规模定义为:版权与著作权、商标权、地理标记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权、未披露过的信息权等。这些权力都属于私权领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规模主要有:商标专用权、著作和与著作相关的权力、专利权等。按海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占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制止进出口。海关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则实行知识产权保护,行使《海关法》法定的权利。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流程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流程通常包含以下3个方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和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处置。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知识产权权力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该向海关总署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①知识产权权力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通讯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

②注册商标的名称、核定应用商品的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图形、注册有效期,注册商标的转让、变革、续展情形等;作品的名称、创作完成的时间、作品的类别、作品图片、作品转让、变革情形等;专利权的名称、类型、申请日期,专利权转让、变革情形等。

③被允许人的名称、允许应用商品、允许期限等。

④知识产权权力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地步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点、价钱等。

⑤已知的侵占知识产权货物的制作商、进出口商、进出地步海关、主要特点、价钱等。

知识产权权力人应该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知识产权权力人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该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知识产权权力人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书的同时,还应该随附海关认可的相关文件和证据资料。知识产权权力人依据规定向海关总署提交的文件和证据应该齐全、真实和有效。有关文件和证据为外文的,应该另附中文译本。海关总署以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知识产权权力人提交有关文件或者证据的公证、认证文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白海关总署核预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知识产权权力人可以向海关总署提出续展备案的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海关总署应该自收到全体续展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议,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力人;不予续展的,应该说明理由。

(二)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知识产权的权力人就进出口活动中的侵权嫌疑货物可以向货物进出境所在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发觉侵权货物的门路可以是知识产权权力人自己发觉,也可以是海关在实际监管活动中发觉后通知知识产权权力人。

1.依知识产权权力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流程

(1)知识产权权力人发觉侵权嫌疑货物并请求海关扣留的申请知识产权权力人发觉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应该依据规定向货物进出地步海关提交申请书。有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力人还应该随附规定的文件、证据。

知识产权权力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还应该向海关提交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显著存在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力人提交的证据,应该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①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②在货物上未经允许应用了侵占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行了其专利。

(2)知识产权权力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货物的担保知识产权权力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该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知识产权权力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规定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该驳回其申请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力人。

(3)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扣留和放行的处置

①扣留的处置。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该将货物的名称、数目、价值、收发货人名称、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等情形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力人。经海关赞成,知识产权权力人可以查看海关扣留的货物。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该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凭单送达收发货人。经海关赞成,收发货人可以查看海关扣留的货物。

②放行的处置。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书面通知的,应该予以协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者知识产权权力人要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海关应该放行货物。

收发货人依据规定请求放行其被海关扣留的涉嫌侵占专利权货物的,应该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占专利权货物,符合规定的,海关应该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力人。

2.知识产权权力人接到海关发觉侵权货物通知的扣留流程

(1)海关在实行监管时发觉侵权嫌疑货物的通知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行监管,发觉进出口货物涉及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且进出口商或者制作商应用有关知识产权的情形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可以要求收发货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态和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收发货人未依照规定申报货物知识产权状态、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海关有理由以为货物涉嫌侵占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海关应该中断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力人。

(2)知识产权权力人的回复

知识产权权力人应该在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回复,必要时,经海关赞成,知识产权权力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①以为有关货物侵占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并依照规定提供担保。

②以为有关货物未侵占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

(3)知识产权权力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货物的担保

知识产权权力人接到海关通知后,以为有关货物侵占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在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后,还应按以下方法提供担保。

①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②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③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其中,知识产权权力人依据规定请求海关扣留涉嫌侵占商标专用权货物的,可以依法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的知识产权权力人,经海关总署核准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交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为其向海关申请商标专用权海关保护办法提供总担保。

总担保的担保金额应该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力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产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理等费用之和;知识产权权力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保管和处理等费用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自海关总署核准权力人应用总担保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知识产权权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请求海关扣留涉嫌侵占其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的进出口货物的,无需另行提供担保。

知识产权权力人依据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的,海关应该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力人;知识产权权力人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应该放行货物。

(三)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处置

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处置应依据侵权水平和性质的不同差异看待,具体办法有:扣留、查看、调查、放行和没收等处置办法。

1.扣留

海关在以下两种情形产生时应该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第一种情形是知识产权权力人按规定申请扣留嫌疑货物并提供担保的,海关扣留相关侵权嫌疑货物,并且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力人,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发货人;第二种情形是海关发觉有关进出口货物具有侵占已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力人。知识产权权力人应该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的,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再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力人,并将扣留凭单送达收货发货人。

海关协助人民法院扣押侵权嫌疑货物或者放行被扣留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力人应该支付货物在海关扣留期间的仓储、保管和处理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力人未依照规定支付有关费用的,海关可以从知识产权权力人提交的担保金中扣除有关费用或者要求担保人实行担保责任。

2.查看

查看是指知识产权权力人和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提出要查看被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过海关赞成后,对相应货物进行查看的行动。

3.调查

调查是指按上述第二种情形扣留侵权嫌疑进出口货物的,海关应该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进出口货物是否侵占知识产权进行调查和认定;对于不能认定的,海关应该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力人。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进出口物进行调查,请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协助的,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该予以相应的协助;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进出口货物及有关情形进行调查时,知识产权权力人和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该予以配合。

4.放行

除了上文讲述到的放行情况外,依据规定,还有以下两种情形海关也应该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①海关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占有关专利权的,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后,可以请求海关放行货物。海关赞成放行货物的,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力人。

②对海关不能认定有关货物是否侵占其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力人可以依据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用责令停滞侵权行动或者财产保全的办法。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书面通知的,应该予以协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者知识产权权力人要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海关应该放行货物。

5.没收

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占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应由海关没收。海关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决议的,应该将下列已知的情形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力人:

①侵权货物的名称和数目;

②收发货人名称;

③侵权货物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和处分决议生效日期;

④侵权货物的起运地和指运地;

⑤海关可以提供的其他与侵权货物有关的情形。

海关对没收的侵权货物的处置方法有:被没收的侵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该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力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力人;被没收的侵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力人无收购意愿的,依照相关规定海关可以在清除侵权特点后依法进行拍卖;侵权特点无法清除的货物,海关应该予以烧毁。

海关没收侵权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力人应该依照货物在海关扣留后的实际存储时间支付仓储、保管和处理等费用。但海关自没收侵权货物的决议送达收发货人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货物处理,且非因收发货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货物处理方面的其他特别原因导致的,知识产权权力人不需支付3个月后的有关费用。

海关没收侵权货物的,应该在货物处理完毕并结清有关费用后向知识产权权力人退还担保金或者解除担保人的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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