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售协定是寄售人和代销人之间就双方的权力责任以及寄售业务中的有关问题签署的法律文件。寄售协定中一般应包含下列内容:协定性质、寄售地域、寄售期限、寄售商品名称、规格、数目、运输...
寄售协定是寄售人和代销人之间就双方的权力责任以及寄售业务中的有关问题签署的法律文件。寄售协定中一般应包含下列内容:协定性质、寄售地域、寄售期限、寄售商品名称、规格、数目、运输、保险、商品检验、作价方法、佣金的支付、货款的收付,以及对未售出货物的处置方法等。在签署寄售协定时,要特殊注意的几个条款是:
(一)寄售商品的作价办法
在寄售协定中规定寄售商品的作价办法时,归纳起来,大致有四种不同做法:
1.规定更低限价
代销人在不低于更低限价的前提下,可以任意销售货物,否则,必需事先征得寄售人赞成。
2.随行就市
代销人可在不低于当地市价的情形下销售寄售货物,寄售人不作限价。这种做法,代销人有较大的自主权。
3.出售前征得寄售人赞成
代销人在得到买主的递价后,立即征求寄售人看法,确认赞成后,能力销售货物。也有的是规定必定时代的出售价钱,由代销人据以对外成交。
4.规定结算价钱
货物售出后,双方根据协定中规定的价钱进行结算。对于代销人实际销售货物的价钱,寄售人不予干预。这种做法,代销人须承担必定的风险。
(二)佣金的支付
佣金是寄售人付给代销人作为其提供服务的报酬。除了采取结算价钱方法以外,寄售人都应支付给代销人必定数目的佣金。佣金结算的基本一般是发票净售价,通常解释为用毛售价减有关费用(如已包含在售价之内),如出售税、货物税、增值税、关税、包装费、保险费、仓储费、商业和数目折扣、退货的货款和延期付款的利息等。
关于佣金的支付时间和办法,做法各异。代销人可在货物售出后从所得货款中直接扣除代垫费用和应得佣金,再将余款汇给寄售人,也可先由寄售人收取全体货款,再按协定规定盘算出佣金汇给代销人。佣金多以汇付方法支付,也有的采取托收方法收取。
(三)货款的收付
寄售方法下,货款多数是在货物售出后收回。寄售人和代销人之间通常采取记账的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地结算,由代销人将货款汇给寄售人,或者由寄售人用托收方法向代销人收款。为了保证收汇安全,有的当事人在协定中加订“保证收取货款条款”,或者在协定之外另订“保证收取货款协定”,由代销人提供必定的担保。
(四)剩余商品的处置方法
由于寄售属于委托代售方法,寄售商品在未售出之前所有权归寄售人,所以,在寄售协定中通常都用明白的文字规定,在寄售期停止后,对未售出的剩余商品,代销人可以退给寄售人。当然,双方也可以作出其他商定,如有的规定剩余商品可作价卖给代销人,或者规定剩余商品主动转人下一个寄售期持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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