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税价钱明确的流程 海关审查明确完税价钱流程包含价钱质疑流程和价钱商量流程。 海关对申报价钱的真实性、精确性有疑问时,或者以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别关系影响成交价钱时,应该启动价...
海关审查明确完税价钱流程包含价钱质疑流程和价钱商量流程。
海关对申报价钱的真实性、精确性有疑问时,或者以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别关系影响成交价钱时,应该启动价钱质疑流程。
纳税责任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该自收到海关制发的《价钱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材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钱真实、精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别关系未影响成交价钱。如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前述材料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除特别情形外,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制发《价钱质疑通知书》后,涌现以下情形,海关可以启动价钱商量流程,与纳税责任人充 流信息,依次应用相同、相似、倒扣、盘算、合理估价办法明确完税价钱:
纳税责任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提高说明的;
纳税责任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材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材料、证据,仍然有理由疑惑申报价钱的真实性、精确性的;
纳税责任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材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材料、证据,仍然有理由以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别关系影响成交价钱的。
纳税责任人应该自收到海关制发的《价钱商量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价钱商量并填写《价钱商量记录表》。如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前来商量的,视为其废弃价钱商量的权力,海关可以直接依次应用5种非成交价钱法明确完税价钱。
在海关明确进口货物的完税价钱后,纳税责任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就如何明确其进口货物的完税价钱做出书面说明。海关应该依据要求出具《估价告诉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钱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准确审查明确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海关审查明确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钱,应该遵守客观、公正、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海关审查明确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钱,应该实用本方法。
准许进口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的完税价钱和涉嫌走私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计税价钱的核定,不实用本方法。
第四条海关应该依照 有关规定,妥当保管纳税责任人提供的涉及商业机密的材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责任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机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是不得以商业机密为理由谢绝向海关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章进口货物的完税价钱
第一节进口货物完税价钱明确办法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钱,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钱为基本审查明确,并应该包含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六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钱不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或者成交价钱不能明确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形,并与纳税责任人进行价钱商量后,依次以下列办法审查明确该货物的完税价钱:
(一)相同货物成交价钱估价办法;
(二)相似货物成交价钱估价办法;
(三)倒扣价钱估价办法;
(四)盘算价钱估价办法;
(五)合理办法。
纳税责任人向海关提供有关材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实用顺序。
第二节成交价钱估价办法
第七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钱,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敷衍的,并且依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含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第八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钱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买方处理或者应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的限制、对货物出售地区的限制和对货物价钱无本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二)进口货物的价钱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钱无法明确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三)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出售、处理或者应用进口货物而发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依照本方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做出调整;
(四)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别关系,或者虽然有特别关系但是依照本方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对成交价钱发生影响。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该视为对买方处理或者应用进口货物进行了限制:
(一)进口货物只能用于展现或者免费赠送的;
(二)进口货物只能出售给指定第三方的;
(三)进口货物加工为成品后只能出售给卖方或者指定第三方的;
(四)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理或者应用受到限制的。
第三节成交价钱的调整项目
第十一条以成交价钱为基本审查明确进口货物的完税价钱时,未包含在该货物实付、敷衍价钱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该计入完税价钱:
(一)由买方累赘的下列费用:
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包装资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二)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法提供,并可以按恰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
1.进口货物包括的资料、部件、零件和相似货物;
2.在生产进口货物流程中应用的工具、模具和相似货物;
3.在生产进口货物流程中消费的资料;
4.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应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特许权应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特许权应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售的条件。
(四)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出售、处理或者应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纳税责任人应该向海关提供本条所述费用或者价值的客观量化数据材料。纳税责任人不能提供的,海关与纳税责任人进行价钱商量后,依照本方法第六条列明的办法审查明确完税价钱。
第四节特别关系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该以为买卖双方存在特别关系: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等职员或者董事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等职员或者董事的;
(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 代理、 经销或者 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该视为存在特别关系。
第五节除成交价钱估价办法以外的其他估价办法
第十八条相同货物成交价钱估价办法,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钱为基本,审查明确进口货物的完税价钱的估价办法。
第十九条相似货物成交价钱估价办法,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售的相似货物的成交价钱为基本,审查明确进口货物的完税价钱的估价办法。
第二十条依照相同或者相似货物成交价钱估价办法的规定审查明确进口货物的完税价钱时,应该应用与该货物具有相同商业程度且进口数目基本一致的相同或者相似货物的成交价钱。应用上述价钱时,应该以客观量化的数据材料,对该货物与相同或者相似货物之间由于运输距离和运输方法不同而在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发生的分别进行调整。
在没有前款所述的相同或者相似货物的成交价钱的情形下,可以应用不同商业程度或者不同进口数目的相同或者相似货物的成交价钱。应用上述价钱时,应该以客观量化的数据材料,对因商业程度、进口数目、运输距离和运输方法不同而在价钱、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发生的分别做出调整。
第三章特别进口货物的完税价钱
第二十七条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应该征税的,海关依照以下规定审查明确完税价钱:
(一)进口时应该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成交价钱为基本审查明确完税价钱;
(二)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含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钱为基本审查明确完税价钱。料件原进口成交价钱不能明确的,海关以接收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相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钱为基本审查明确完税价钱;
(三)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含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接收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相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钱为基本审查明确完税价钱;
(四)加工企业内销加工流程中发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明确的内销价钱作为完税价钱。
加工贸易内销货物的完税价钱依照前款规定仍然不能明确的,由海关依照合理的办法审查明确。
第二十八条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包含残次品),海关以接收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者相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钱为基本审查明确完税价钱。
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加工流程中发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明确的内销价钱作为完税价钱。
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制成品(包含残次品)、边角料或者副产品的完税价钱依照本条前两款规定不能明确的,由海关依照合理的办法审查明确。
第二十九条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含残次品),海关以接收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者相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钱为基本审查明确完税价钱。
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料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海关以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原进口成交价钱为基本审查明确完税价钱。料件原进口成交价钱不能明确的,海关以接收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相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钱为基本审查明确完税价钱。
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来料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海关以接收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相同或者相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钱为基本审查明确完税价钱。
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加工流程中发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明确的内销价钱作为完税价钱。
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制成品(包含残次品)、边角料或者副产品的完税价钱依照本条前四款规定仍然不能明确的,由海关依照合理的办法审查明确。
第三十条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区域、场合进入境内,需要征税的货物,海关应该参照本方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以从上述区域、场合进入境内的出售价钱为基本审查明确完税价钱,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除外。
如果前款所述的出售价钱中未包含上述区域、场合产生的仓储、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应该依照客观量化的数据材料予以计入。
第三十一条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该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本审查明确完税价钱。
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超过海关规定期限的,由海关依照本方法第二章的规定审查明确完税价钱。
第三十二条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该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本审查明确完税价钱。
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超过海关规定期限的,由海关依照本方法第二章的规定审查明确完税价钱。
第三十三条经海关同意的暂时进境货物,应该缴纳税款的,由海关依照本方法第二章的规定审查明确完税价钱。经海关同意留购的暂时进境货物,以海关审查明确的留购价钱作为完税价钱。
第三十四条租赁方法进口的货物,依照下列办法审查明确完税价钱:
(一)以租金方法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查明确的租金作为完税价钱,利息应该予以计入;
(二)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查明确的留购价钱作为完税价钱;
(三)纳税责任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选择申请依照本方法第六条列明的办法明确完税价钱,或者依照海关审查明确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钱。
第三十五条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的货物应该补税时,应该以海关审查明确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钱,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钱,其盘算公式如下:
上述盘算公式中“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按月盘算,不足1个月但是超过15日的,依照1个月盘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盘算。
第三十六条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不存在成交价钱的进口货物,海关与纳税责任人进行价钱商量后,依照本方法第六条列明的办法审查明确完税价钱。
第三十七条进口载有 数据处置装备用软件的介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该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为基本审查明确完税价钱:
(一)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分列;
(二)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虽未分列,但是纳税责任人能够提供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的证明文件,或者能提供所载软件价值的证明文件。
含有美术、摄影、声音、图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的介质不实用前款规定。
第四章进口货物完税价钱中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盘算
第三十八条进口货物的运费,应该依照实际支付的费用盘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明确的,海关应该依照该货物的实际运输成本或者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颁布的运费率(额)盘算运费。
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海关在审查明确完税价钱时,不再另行计入运费。
第三十九条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该依照实际支付的费用盘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明确或者未实际产生,海关应该依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盘算保险费,其盘算公式如下:
保险费=(货价+运费)×3‰
第四十条邮运进口的货物,应该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以境外边疆口岸价钱条件成交的铁路或者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该依照境外边疆口岸价钱的1%盘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五章出口货物的完税价钱
第四十二条出口货物的完税价钱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钱为基本审查明确,并应该包含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四十三条出口货物的成交价钱,是指该货物出口出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该向买方直吸收取和间吸收取的价款总额。
第四十四条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钱:
(一)出口关税;
(二)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
第四十五条出口货物的成交价钱不能明确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形,并与纳税责任人进行价钱商量后,依次以下列价钱审查明确该货物的完税价钱:
(一)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 或者地域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钱;
(二)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 或者地域出口的相似货物的成交价钱;
(三)依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相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含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产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盘算所得的价钱;
(四)依照合理办法估定的价钱。
第六章完税价钱的审查明确
第四十六条纳税责任人向海关申报时,应该依照本方法的有关规定,如实向海关提供发票、合同、提单、装箱清单等单证。
依据海关要求,纳税责任人还应该如实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申报价钱真实、精确的其他商业单证、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
货物买卖中产生本方法第二章第三节所列的价钱调整项目标,纳税责任人应该如实向海关申报。
前款所述的价钱调整项目如果需要分摊盘算的,纳税责任人应该依据客观量化的准则进行分摊,并同时向海关提供分摊的根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方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
“完税价钱”,指海关在计征关税时应用的计税价钱。
“买方”,指通过实行付款责任,购入货物,并为此承担风险,享有收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进口货物的买方是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入进口货物的买方。
“卖方”,指出售货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进口货物的卖方是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售进口货物的卖方。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售”,指将进口货物实际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买方为此向卖方支付价款的行动。
“实付、敷衍价钱”,指买方为购置进口货物而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价款总额,即作为卖方出售进口货物的条件,由买方向卖方或者为实行卖方责任向第三方已经支付或者将要支付的全体款项。
“间接支付”,指买方依据卖方的要求,将货款全体或者部分支付给第三方,或者冲抵买卖双方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的付款方法。
“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置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经纪费”,指买方为购置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相同货物”,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 或者地域生产的,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用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但是表面的渺小分别许可存在。
“相似货物”,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 或者地域生产的,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是却具有类似的特点,类似的组成资料,相同的功能,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物。
“大约同时”,指海关接收货物申报之日前后45天内。依照倒扣价钱法审查明确进口货物的完税价钱时,如果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相似货物没有在海关接收进口货物申报之日前后45天内在境内出售,可以将在境内出售的时间延伸至接收货物申报之日前后90天内。
“公认的会计原则”,指在有关 或者地域会计核算工作中广泛遵守的原则性规范和会计核算业务的处置办法。包含对货物价值认定有关的权责产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与资天性支出原则等。
“特许权应用费”,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力人及权力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出售权的允许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技术培训费用”,指基于卖方或者与卖方有关的第三方对买方派出的技术人员进行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技术指点,进口货物的买方支付的培训师资及人员的教学、食宿、交通、医疗保险等其他费用。
“软件”,指《盘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用于数据处置装备的流程和文档。
“专有技术”,指以图纸、模型、技术材料和规范等形式体现的尚未公开的工艺过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检测以及营销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经验、办法和诀窍等。
“轻度加工”,指稀释、混杂、分类、简单装配、再包装或者其他相似加工。
“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指由特定产业或者产业部门生产的一组或者一系列货物中的货物,包含相同货物或者相似货物。
“介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税则号列85.24项下的商品。
“价钱核查”,指海关为明确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钱,依法行使本方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职权,通过审查单证、核实数据、核对实物及相关账册等办法,对进出口货物申报成交价钱的真实性、精确性以及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特别关系影响成交价钱进行的审查。
“价钱商量”,指海关在应用除成交价钱以外的估价办法时,在保守商业机密的基本上,与纳税责任人交换彼此掌握的用于明确完税价钱的数据材料的行动。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ESG跨境电商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ESG跨境电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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