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特别进口货物? 特别进口货物是指海关每次征税时只针对货物价值的一部分进口货物。 特别进口货物类型 (一)租赁货物 租赁进口货物的租金为完税价钱;纳税人要求一次性缴纳关税的,应...
特别进口货物是指海关每次征税时只针对货物价值的一部分进口货物。
(一)租赁货物
租赁进口货物的租金为完税价钱;纳税人要求一次性缴纳关税的,应该依照明确一般进口货物进口货物的完税价钱或者完税价钱。
(二)进口货物加工或修理后返回
境外加工费、加工中应用的原资料、零部件费、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完税价钱。
进口货物的境外维修费、维修中应用的原资料、领件费为完税价。
(三)暂时进出口货物
1.《关税条例》规定的九种货物,在海关同意暂时进出口的期限内不征收关税。逾期不运出境的,依照规定征税。
2.《关税条例》规定的九种货物以外的货物,自进境之日起按月或者复运出境时征税。
每月应征关税=关税总额×(1/60)
国内税额=进口国内税总额×(1/60)
特别进口货物的完税价钱包含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及其成品、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海外维修加工的货物、临时进口货物、租赁进口货物、留购进口货物样品等,有特别规定。
(一)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加工贸易进口资料及其成品需要征税或者内销补税的,海关应该依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钱进行审批。
1.进口资料加工进口资料时需要纳税的,应该依照申报进口资料时的价钱进行估算。
2.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含次品、副产品)的国内进料加工,按原进口料件的价钱进行评估。
3.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含次品、副产品)的内销来料加工,按资料申报内销时的价钱进行评估。
4.出口加工区内加工企业出售的成品(包含次品、副产品)按成品申报出售时的价钱进行评估。
5.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出售的进口资料或其成品(包含次品、副产品)差异按资料或成品申报出售时的价钱进行评估。国内出售的成品含有从国内购置的资料的,应该依照从国外购置的原资料进口的价钱进行评估。
6.加工贸易加工流程中发生的边角料,按申报内销时的价钱进行估算。
(二)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
(三)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机械装备、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已向海关报告,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返回的,以海关同意的海外维修费和资料费为完税价钱。
(四)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在出境时已向海关报告,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返回的,应该依照海关同意的境外加工费和资料费,以及货物返回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明确纳税价钱。
(五)暂时进口货物
经海关同意的临时进口货物,应该依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方法的规定,估算完税价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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