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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允许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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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利允许贸易 专利允许贸易,又称专利允许证贸易,是指专利权人根据专利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采用与被允许方订立专利实行允许合同的形式,许可被允许方在合同商定的条件和规模内实...

什么是专利允许贸易

专利允许贸易,又称专利允许证贸易,是指专利权人根据专利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采用与被允许方订立专利实行允许合同的形式,许可被允许方在合同商定的条件和规模内实行其专利技术并支付专利应用费的一种贸易形式。

通常,我们把专利权人与他人签汀允许他人在必定条件下应用其专利的合同称为专利允许合同;把通过签署专利允许合同而进行的交易称为专利允许证贸易。专利权人称为允许方,另一方为被允许方。

实际上,专利允许证贸易是专利权人实行其发明创造的一种有效门路,是专利权人将专利尽快转化为社会生产力的举动。

订立专利实行允许合同,应该注意专利权应该有效,合同期限应该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应该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行允许合同,应该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 知识产权局备案。

在专利允许证贸易实践中,允许方为了单方面地维护其在必定技术范畴内的竞争优点,通常试图在合同中对被允许方施加种种限制,例如要求被允许方接收与专利无关的附带条件,包含购置不需要的技术、原资料,接收不必要的技术服务等;对被允许方就出售其专利产品的价钱加以固定;限制被允许方对专利技术进行提高研讨开发;要求被允许方可能完成的改良计划必需转让或者回授给专利权人;制止被允许方在合同期满后持续应用专利技术。这些条款都是应该予以制止的。

专利允许证贸易的种类

在专利允许证贸易中,真正的贸易客体是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应该明白,允许证贸易中的被允许方所得到的只是专利的应用权,因而不能以专利的所有者自居,对该专利进行允许以外的处理。比如将专利再行转让他人应用,除非得到专利权人的特许。依据专利权人的授权以及被允许方得到允许的方法,专利允许证贸易可分为以下几种:

1.独占允许证

被允许方在合同限定的地区内,对允许方的专利,有独占应用权。专利权人无权再允许他人在该地区内应用其专利。当然,专利权人本身也不得在该地区内应用该专利。

2. 允许证

该允许证与独占允许证对比其主要不同点在于,后者专利权人在规定地区内自己也无权实行自己的专利;而前者则许可专利权人自己应用其专利。也就是说, 允许证许可在规定的地区内专利权人与被允许方二家共同实行专利权人的专利,而独占允许证只许可被允许方一家。

3.普通允许证

专利权人除了许可被允许方在合同规定的规模内应用其专利外,专利权人自己是否在该域内应用其专利,或是否还允许第三者在该地区内应用其专利,被允许方无权过问。也就是说,普通允许证许可在一个地区内包含专利权人本身在内的多家企业同时实行一项专利。

4.分售允许证

当在允许合同内有明白规定,专利权人许可被允许方在必定条件下可以与第三者再次签署应用其专利的允许合同,一旦这个合同签署,相对于允许方与被允许方之间签署的允许合同来说,后者则称为公售允许证。但分售允许合同签署时,应该征得专利权人赞成,以免与专利权人与其他人所签署的专利允许合同产生抵触,此外,专利权人也有权从分售允许证中提取相应的应用费。

5.交叉允许证

任意两个专利权人签署的允许对方实行自己专利的合同,都称为交叉允许.也称为互惠允许。事实上,双方想获得对方专利的实行权,主要是因为双方的专利在实行中有较大的依附关系,如一方专利技术是生产另一方专利产品办法技术,或原资料生产技术等等;当然,双方的专利可以是技术上关联性不大但通过交换实行权都能给双方带来便利和优势的。

在我国,现在较多的是独占允许和 允许,这主要是因为被允许方认为这样可以保证自己实行的专利产品未来有一个较大的市场容量。但是至于签了相似的合同后,允许方和被允许方各自应有什么权力同时又应负起什么责任一般都十分隐约,什么叫履约什么叫违约,违约的后果是什么一般既不知道也不当回事,因而常常涌现一些属于认识不清法律概念隐约原因所致的错综繁琐的连环套的专利纠纷,更终是调节部门断定难度增长,合同各方利益均受损失。比如有一专利权人与一公司的专利部签署了一个实行其专利的的 允许合同.在这里专利部既不是生产实体,又不是公司之委托.固然这一合同本身就已酿下了导致后面专利纠纷的错误;由于专利部不是经济实体,为了实行专利,他们与某乡镇企业签下了结合生产合同,专利部却不知自己这样做已经构成违约行动,因为,合同在没有规定有关再转让权限的条件下,将专利转给了第三者应用;而专利权人这时既不与专利部交涉,也不责备乡镇企业的侵权行动,却为了尽早收取到专利应用费,直接将图纸送到乡镇企业手里,造成了又一个违约行动,……就是这样,一步又一步的违法行动造成了更终难以结束的局势,结果是以三方利益均到严重损失而告终。

上述这类情形在现实经济生计中屡见.不鲜,为防止涌现不必要的麻烦,我们希望企业在处置涉及技术贸易的业务中,务必要搞清有关法律,按法定流程严厉地会谈、签约和履约,从而取得更安全、更高效的经济利益。

专利允许贸易中合同的种类

专利允许证贸易及专利实行允许合同的种类

所谓允许证,一般是指许可某人做某事的证件或执照,也可指签署为允许合同。允许证贸易是由贸易双方以签署书面允许合同形式的一种技术贸易,是技术贸易的一种主要形式。

在专利法中,“允许”是指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应用其专利的行动。专利权转让,专利权人把其专利所专利所有权转让给受让人,原专利权人就不再拥有该专利权了。由于专利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允许”、“转让”必需到法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等有关手续,能力使其行动合法有效。

专利允许证贸易是指允许方(专利权人)与被允许方签署协定,许可被允许方在必定条件和必定的限制下应用其专利的一种交易。也就是专利权人在必定条件下销售其专利应用权。

依照专利允许的权限和允许规模,专利实行允许合同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六种类型:

(一)独占允许合同

独占允许合同系指被允许方在必定的地区规模和必定的期限内,对允许方的专利技术享有独占应用权的专利允许合同。也就是说,在合同规定的地区和期限,被允许方是该专利技术的唯一允许应用者,连允许方也不得在该地区和期限内应用该专利技术,但专利权仍属允许方。依据这种允许方法,虽然专利权人可以获得较高的专利技术应用费,但也约束了专利权人自己的手脚,所以在实践中这种允许方法较少应用。

(二) 允许合同

允许合同系指允许方在必定地区和期限内只许可被允许方 应用其专利,而不再允许任何第三方应用其专利,因此也称为排他允许合同。允许方仍然保存在该地区和期限内应用该专利,允许方与被允许方可以共同占领市场,通过专利技术的实行,获得经济利益。

(三)普通允许合同

普通允许合同也称非排他允许合同,即在规定的地区和期限内许可被允许方应用其专利技术,允许方有权再允许第三方应用其专利技术,并保存自己的应用权。这种允许方法的优势是利于专利技术的推广使用,但如果专利权人思考不同,管理不同,没有限制地签署这种允许合同,会导致专利产品的生产多余,影响专利权人与被允许方的利益。顺便指出一点,在无锡地域曾经发觉过没有限制签署普通允许合同,气派内被允许方,欺骗钱财的违法行动。

(四)分售允许合同

被允许方再向他人转售的允许合同称为分售允许合同,或称为转售允许合同,原允许合同称为主允许合同。许可被允许方向他人转售允许合同的允许合同称为可分售允许合同,反之称为不可分售允许合同。一般来说,允许方有权从被允许方收取的分售允许合同应用费中提成。

(五)互惠允许合同

互惠允许合同也称交叉允许合同,系指两个专利权人以互惠的方法交换允许对方应用各自专利的允许合同。具体利益如何分享,双方还可以合同的形式作出商定。

(六)强迫允许合同

知识产权局可以颁发强迫允许合同,但被允许方仍要支付必定的应用费,与专利权人签署强迫允许合同。这种允许合同不属于专利允许证贸易。

在签署专利允许证贸易合同时,应把允许的具体内容在合同中详细说明了解,能力准确执行合同,避免在合同实行时发生纷争,无法论清是非。

专利允许证贸易的前期工作

1.专利技术信息交流。

专利权人与专利技术要求企业间的信息交流是进行专利允许证贸易的先决条件。专利局以及社会的信息流传机构都为专利信息的流通提供了各种流传渠道。比如专利文献,信息报刊,广播、电视,都是联系专利权人与专利要求企业间的信息纽带。此外, 以及各处所 为了增进专利技术的推广、使用,经常举行各种类型的专利发明产品展览会,这是专利权人向社会展现自己专利技术很好机遇,而企业从展览会中寻找自己所需的先进技术,不仅有充足的挑选余地,而且有与专利权人直接对话的机遇。比如今年九月,中国专利局就将在四川绵阳市举行“第三届中国专利新技术新产品博览会”,现在就开端征集参展项目。宽大专利权人与企业可别错过这次宣传专利,收集专利信息的良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技术市场俏然兴起,这为专利权人与企业间的信息沟通架起了桥梁。更近,南京技术市场已树立起了“技术转让项目”的信息管理体系,并且与上海等大城市进行了联网,这样,不仅在南京技术市场登记的技术转让项目信息能转至全国各地,而且当地的企业也可通过该体系了解到包含南京市在内的全国各地的技术转让信息。

2.贸易对象的选择。

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在选择贸易对象时,主要要一思考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对方实行专利技术的才能。虽然技术力气愈强,生产范围愈大的企业,其实行专利获得利益的可能性就愈大。

(2)对方的诚意。这与实行专利技术后能给对方带来多大的优势有关。有时候自己专利技术的优势对方并不十分了解,这就需要专利权人向对方作宣传,有可能的话还可提供市场调研材料,以增长对方对该技术的兴致。

(3)对方的信用。选择信用差的企业,是导致执行合同期间抵触纠纷频起的主要原因。一般可以通过有关 部门,同行以及有关材料了解对方的信用状态。

对于需要引进专利技术的企业来说,也有一个选择对方的问题,尤其是在国际允许证贸易中,对外商的选择也可以根据上述相应条件来考核,由于这些考核工作较为繁琐,企业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比如通过国际信息机构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形,了解对方技术开发的程度状态,了解对方是否是该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等等。

3.可行性调研。

对于需要引进一项专利技术的企业来说,事先花点投资作一番可行性调研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有不少企业已对这一点有深切的领会,他们对此已付出了惨痛的经济代价。过去就曾有一厂家.引进专利技术后,发觉生产的专利产品并没有取得如合同上所说的经济效益,于是就向法院起诉,以为这是专利权人没有提供有效的技术服务所致,法院经调查后以为,厂方的经济效益未达预期程度,主要是产品的原资料价钱比合同上规定的高,而这主要是厂方事先没有了解到当地没有销售这种原资料的信息,因此厂方可行性调研不充足是导致经济效益下降的主要原因,而与专利权人无关,因为其提供的专利技术及其材料都是真实无误的。

允许证贸易合同的计价

在允许证贸易中,价钱的明确是合同会谈的关键环节.它对能否顺利地完成技术引进或输出具有决议性的作用。下面仅就技术i十价应思考的主要因素及价钱的组成谈点粗浅意见。

一、技术合同议价应思考的主要因素。

1.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技术的应用价值,即以技术作为商品的效用体现在其实行后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上。因此,技术价钱的明确应首先思考这一因素。如果说.社会平均劳动是权衡一般物资形态商品价钱的主要尺度的话,那么社会平均效益则应是决议技术价钱的主要参考尺度。这里所说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指技术实行后通过进一步劳动生产率所增长的利润和进一步产品质量、下降产品成本、勤俭资源能耗、改良管理程度、扩展产品销路、改进环境、安全防护以及在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所取得的综合社会后果。

2.研讨开发成本。研讨开发成本是指为创造该项技术成果所投入的物化劳动,它包含投入的资金、人力和物力。实施技术合同制的目标之一是使完成科技成果的一方在向社会推广、使用其先进技术的同时,为了填补研讨开发时的投入、并实行对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嘉奖,取得必要和合理的技术性收入。所以开发成本理应构成技术价钱的一个因素。

3.工业化水平。工业化水平是指开发、转让的技术成果在小试、中试、工业化实验直到商业投产这一开发链中所处的地位。越靠后,工业化开发水平越高,技术越成熟,价钱也越高。

4.当事人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的大小。在决议技术合同价款和报酬时应体现权力与责任一致的原则。对于技术开发来说.合同当f人之间关于研讨开发成果的权属和研讨开发风险累赘的商定,涉及合同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它应是明确和调节合同价款和报酬的关键因素;对于技术转让来说,到底是一次性转让还是多次性转让?是独占允许、排他性允许还是普通允许?转让方提供多少技术指点?双方后继改良的技术成果是否互惠地向对方提供?所有这些均应反应在技术应用费之中;对于技术咨询和服务来说.顾问方和服务方承担的义务大小.委托方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协作的多少.也是决议报酬的主要因素。在协商决议技术合同价款和报酬时,之所以要思考当事人权力与责任的因素.是因为技术合同的价款和报酬只是当事人权益的一部分,即可以通过货币支付的部分.而另一部分无形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权益并没有计入价款和报酬之中,所以只有综合调整技术权益和技术价钱的关系.才一能真正做到当事人之间的平等、互利和有偿。

5.付款方法。是指一次付清还是提成支付或按股份分红

①一次性计价。即合同价款一次明确、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清。一般实用于简单的技术合同或对比成熟的技术交易;

②入门费加提成费。即在合同成立后先支付必定数额的初始费,卖方开端实行合同,其余部分随后按买方出售额、产值或利润的必定比率提成。这种在有效期内按含同商定的时间支付或以更低提成费方法支付的好处是:它将双方的利益与效益挂钩,共担风险.是值得推荐的一种计价方法;

③技术入股。即把技术作为必定的股份进行分成。由于不同的支付方法卖方就同一技术而言所得到的报酬是不同的,所以说.付款方法也是影响技术计价的关键因素之一。

6.买方的支付才能和投产范围。买方支付才能强、投产范围大价钱应高一些。

7.投资回收期。一般投资回收期短的项目价钱可高一些。

8.技术的市场寿命周期。一项新技术产品的性命期是指它的市场寿命周期,而不是该产品的应用寿命。例如如烟花炮竹一类的产品,其市场寿命很大,而应用寿命却极短。技术寿命周期越长,其价钱则应高一些。

9.市场供求关系。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实际上是价一值规律对技术商品价钱的调节作用。由于技术是知识形态的商品,价值规律对它的调节作用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与之相应的物资商品的调节传递过来的。若市场上这种物资商品紧俏,则与之相关的技术也就成了紧俏技术,这种技术商品的价钱就会向上浮动。反之,若市场要求暂时趋缓或疲软,则人们对其相关技术的要求也不会急切或强烈。

二、允许证贸易合同价钱的组成。

允许证合同价钱的组成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六个部分:1.基本费。也叫技术开发费。这笔费用包含被转让技术用于基本设计的费用,编制生产过程、维修保养办法、质量控制流程、产品 检验办法等基本材料的费用和编制项目预算的费用等。这部分费用是允许证合同的主要费用,通常占合同总价的65%左右.技术转让允许方获取的主要利润是来自这部分费用。

2.技术服务费。主要是指允许方向引进方派遣技术人员进行服务的费用,包含技术人员的旅差费、出差津贴、工资、食宿、医疗、保险费用等。这部分费用约占合同总价的巧%左右。

3.项目设计费。允许方在收到引进方的项目询价后.要依据引进方在询价书中提供的具体参数和技术要求进行项目设计,其中包含工艺过程的选择、专用装备的选择与配套、非准则装备的设计、土建施工的要求和进度等。通常这项工作是由技术的供给者和项目标承包商共同来完成的。如果允许方既是技术的供给者、又是项目标承包商时,这项工作则由允许方自已来完成。一般情形下,项目标设计费大约占合同总价的5%左右。

4.技术材料费。主要是指允许方为引进方预备的各种技术说明书、操作规程、维修手册、与报价有关的各种解释材料,以及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政策文件、参考材料等。这些材料有的需要允许方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编写.有的需从有关部门去搜集。这部分费用大约占合同总价的4%左右。

5.项目联络费。在合同会谈中消费在项目联系、合同会谈、开箱检验、索赔处置等工作上的人员往返旅差、食宿、工资等费用均称为联络费,这部分费用大约占合同总价的7%。

6.技术培训费。允许方为引进方的实习人员提供技术培训所需要的师资、行政管理、学习材料等费用均列为技术培训费,这部分费用约占合同总价的5%。

上述六项费用是允许方在出让技术时通常都要思考的。当然,基于具体项目所包含的内容不同,这些费用有时也会有所增减。例如引进方不需要技术服务时,就不能收服务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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