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方法》(令第256号)已经开端实行。第四十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历试点的,依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历试点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下面就对税收政策做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方法》(令第256号)已经开端实行。第四十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历试点的,依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历试点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下面就对税收政策做个解读:
1、试点企业购置合适下列货物的税收政策
暂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税(以下简称进口税):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装备(包含机械装备、基本设施资料和办公用品)。
保税:从境外购置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从海关特别监管区(试点区除外)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合购置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置的保税货物;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区外出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含水、蒸汽、电力、天然气),区外企业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不再实用出口退税政策。
2、试点企业出售的下列货物的税收政策
(1)缴纳增值税:
向国内外出售的货物;
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合出售的货物(未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向试点地域其他试点企业出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2)缴纳进口税:
试点企业出售2.(1)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应该依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别监管区的状况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并依照规定缴纳缓税利息。
(3)保税:
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销售给海关特殊监管区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合。
(4)实用出口退(免)税:
出境货物;
向海关特别监管区(试点区、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合(无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合除外)出售的货物;
向试点地域非试点企业出售的货物;
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出口实施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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