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国 准则,MSDS化学品“成分/组成信息”应注明化学品是物资还是混杂物。物资应给出其化学名称或商品名称和通用名称。混杂物应给出有害成分及其浓度或浓度规模。无论是物资还是混杂物...
依照中国 准则,MSDS化学品“成分/组成信息”应注明化学品是物资还是混杂物。物资应给出其化学名称或商品名称和通用名称。混杂物应给出有害成分及其浓度或浓度规模。无论是物资还是混杂物,如果含有有害成分,都应给出其化学文摘登记号(CAS数字)。对必需注明的有害成分含量没有明白规定。
1、危险化学品需要出口到其他 时,必需遵照有关 的规定。
依据美国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公布的危险信息传递准则,如果混杂物产品中的某一成分被确以为健康伤害,且其产品浓度在1%以上(致癌物在0.1%以上),必需注明OSHA允许的接触限值或ACGIH阈值等有害信息。
2、混杂物的情形一般可分为两种。
1)化学物资A与化学物资B反响生成新化学物资C,但反响后仍有少量未反响的化学物资A残留在反响产物C中,因此新物资D是物资C和物资A的混杂物。在这种情形下,编制MSDS是的,应以新物资C为基本编写MSDS。依据国外通例(如美国),如果残留物A是健康伤害的一部分,产品浓度在1%以上(致癌物在0.1%以上),则必需注明其相关健康伤害、毒理数据和OSHA允许的接触限值或ACGIH阈值等信息。
2)如果A物资,B物资,C物资混杂时无化学反响,形成混杂物D,因此,可以假设混杂物D具有相同的性质和每个单独组分的风险。在混杂物编制中。MSDS在此流程中,如果不能 混杂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健康和毒理数据,应差异提供混杂物中个体成分的健康伤害、毒性和物理化学性质。
3、MSDS/SDS编制。
编制各种版本MSDS/SDS,包含GB/T16483-2008版本MSDS(中国),REACH/CLP版本SDS(欧盟),OSHAHazCom2012版本SDS(美国),ANSI版MSDS(美国),WHMIS版MSDS(加拿大)NBR14725-4:2012版本MSDS(巴西),CLANo.096014570版本MSDS(台湾省),MOELNo.2012-14(韩国)GHS版本MSDS等。
编制不同的语言MSDS:汉语、英语、日语、韩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葡萄牙语、荷兰语、泰语、马来语等。
所以跨境电商在化学品进出口的时候必定要标明MSDS化学品是物资还是混杂物,如果有有害成分应当给出CAS数字及成分含量。不知道怎么区分的可以参考上面的内容,进出口产品做好标注能力在进出口清关时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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