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香港公司与内地公司关联的实际管理机构?
香港作为世界知名的金融中心和自由港,吸引了全世界大部分跨国公司在香港设立分公司,而这也为香港带来了许许多多的机遇。因此,很多内地公司也在香港设立公司。在实际经营中,经常会碰到内地公司和香港公司哪方为实际管理机构的问题。下面给大家介绍,如何认定香港公司与内地公司关联的实际管理机构?
一、国税发[2009]82号规定,香港子公司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将认定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大陆。
1.香港子公司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香港子公司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香港子公司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4.香港子公司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并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账簿凭证要使用中文,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发票存根应当保存在中国境内,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1.当香港公司被认定为大陆居民企业后,因同时也是依照香港法律设立的法团公司,将具有双重居民身份,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针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4条第3款规定,除个人以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是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一方的居民。因此,实际管理机构被判定在大陆的香港子公司取得所得应在大陆缴税,无需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2.如香港子公司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履行居民企业纳税义务
境内公司设立香港子公司,符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认定条件的,应遵照国内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四条“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并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款项时,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即香港子公司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话,必须按境内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些境内企业设立香港子公司的目的(避免代扣代缴税款)也就无从实现。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认定香港公司与内地公司关联的实际管理机构?的简单解答,由此可见,内地企业在香港设立公司,将会牵涉到多个方面的管理权认定,而这就需要一家专业秘书公司为您答疑解惑。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ESG跨境电商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ESG跨境电商联系。
二维码加载中...
使用微信扫一扫登录
使用账号密码登录
平台顾问
微信扫一扫
马上联系在线顾问
小程序
ESG跨境小程序
手机入驻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