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有什么不一样
从宏观上分,我国应用外资的情势大体上可分为直接应用外资和间接应用外资。直接应用外资的方法重要是外商在我国境内直接投资设立公司,间接应用外资的方法重要是应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外经济组织贷款,如世界银行贷款等。
就外商直接投资而言,也可有多种情势:从外资进入的情势分,可分为绿地投资、外资并购(M& A)两种重要方法;此外,近年来还涌现近年来又涌现了BOT方法,和产品分成合同(PSC)、基本设施经营权转让、特许权转让等等。但无论外资如何进入,进入后存在的法律情势看,最终可分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情势。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差别,重要有:
1、投资的情势不同
合资企业必需由中外投资者以参股的方法出资,各方必需在中国境内设立一个具有法人资历的共同经营实体;而合作企业可以由合作各方在中国境内设立一个具有法人资历的共同经营实体,也可以不设立具有法人资历的实体,而以合伙的方法进行合作。但这种合伙和我国《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是有差别的,我国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人必需是自然人,而非法人的合作企业中的合作各方,中方必需是具有法人资历的经济组织,外方可以是经济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2、盘算投资和利润分配方法不同
合资企业参股各方,不论以什么方法出资,都必需以货币盘算各自的股权,并且依照股权比例分担风险和分享利润;合作企业各方可以以各种方法投资,但不必定以货币盘算股权,也不必定依照股权分担风险、分享利润。各方的出资方法、出资额、义务和权力都具体地规定在合同中。
3、投资各方承担义务方法不同
我公民法依据承担民事义务的财产规模将民事义务的承担方法重要分为无穷义务和有限义务。无穷义务是责备任人以自己的全体财产承担的义务。有限义务是责备任人以必定规模内或限额的财产承担义务。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义务公司
合资企业合资各方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义务,换句话说,这种义务是按股权的比例并以各方的出资额为更高限度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可以商定承担义务的方法和比例,但以其供给的合作条件为承担义务的更高限度;而不具有法人资历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其承担民事义务的方法在内部是合作各方按份承担无穷义务,对外部是合作各方承担无穷连带义务。
4、投资回收方法不同。
合资企业投资各方回收投资只能依照各方所占注册资本比例通过火配利润的方法进行,而不能直接分配产品或有其他方法;合作企业合作各方可以依照各方的出资比例也可以在合同中另行商定比例通过火配利润方法进行,还可以通过直接分配产品的方法进行,甚至可以商定其他的方法;而且在合作合同中可以商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我省临汾的山西金尧焦化有限公司就曾提出过修正合同,商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后面我还要讲到投资回收问题。
5、企业财产的归属不同
合资企业的财产归合资企业所有,合资各方投入合资企业后只按其投资的比例对合资企业享有股权,不再对其投资本身享有权力;合作企业合作各方在投资或供给了合作条件后,对其投资本身或供给的合作条件本身也不得独立行使权力;而且不具有法人资历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或供给的合作条件,为合作各方分离所有。经合作各方商定,也可以共有,或者部分共有、部分分离所有,但合作企业经营积聚的财产,归合作各方共有。合资企业期满后,清理后的剩余财产包含剩余固定资产,依照合资各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资企业合同、章程另有商定的除外;而合作企业期满后,合作企业清理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同的商定肯定财产的归属;如果商定了合营期间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合作期满清理后的剩余固定资产应无偿归中方所有。
6、组织机构不同
合资企业必需设立董事会,实施董事会引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合作企业可以设董事会,也可以设结合管理委员会,实施的是董事会或结合管理委员会引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而不具有法人资历的合作企业,直接由合作各方的代表组成的结合管理机构共同管理合作企业。
总之,对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从不同角度可以进行比拟,但总而言之,最简略的概念是:中外合资企业是股权式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是契约式企业。中国在参加WTO议定书附件9中这样写道“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包含外资企业(也称为外商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合资企业有两种类型:股权式合资企业和契约式合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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