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章程及运作详细介绍
注册香港公司,你还要懂得一下香港公司章程,对于香港公司章程的内容与其法律效率有一个初步的认识,这样在你注册香港公司后就能更好的管理施展公司的作用,稳固公司的发展!众和商务专业的注册参谋为你介绍一下香港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细则的内容
公司章程细则的重要内容是规定公司经营管理的内部规矩,调剂有关成员的权力、董事的权利与责任、红利分配以及利润资本化等事项。如果公司股份分为不同种类,也规定于章程细则。
公司条例未请求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其章程细则。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公司未登记其章程细则,将被推定为《公司条例》附件一表A的章程细则模板实用于该公司。为了坚持选择实用该模板条款的灵巧性,公司通常都登记其章程细则。如果公司的章程细则未明白消除或修正该模板中的规矩,这些规矩将是实用的。如果公司不采取该模板,应在其章程细则第1条具体规定。
《香港公司条例》附件一表A第二部分,即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细则模板规定,大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细则模板除第24条(有关股份转让)之外,实用于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此外,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应包含《香港公司条例》第29条第1款的规定。
公司章程细则的修正
《香港公司条例》第13条规定,依据该条例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大纲的条件,公司可通过特殊决定修正其章程细则的规定。任何修正均被视同包括于在公司注册署登记的公司章程细则,须要通过特殊决定能力再作修正。在第13条中对修正章程细则的唯一限制是,制止公司作出任何影响不同股份权力的修正或添加。这显然是为了掩护特定种类股份的持有者,因为他们可能不具有足以否决特殊决定的表决权。
法院也可能在某些情形下限制公司对其章程细则的修正。例如,法院可责令公司修正其章程细则以防止对小股东的压迫,公司不能在其后通过特殊决定再次修正其章程 细则,撤销原有按院请求所作的修正。法院还可在当事人申请的情形下,以不符合公司成员的整体好处,宣告公司对章程细则的修正无效。在实践中,法院将许可公 司对章程细则所作的绝大多数修正,因为它推定,公司管理人员最懂得公司的好处。然而,许可公司以不充足理由逐其成员的章程细则条款,可能被法院否认。
公司章程大纲与章程细则的法律效率
依据《香港公司条例》第23条,章程大纲与章程细则一经登记,对公司和公司成员均具 束缚力。公司各成员,无论是否是章程大纲的签订者,均受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束缚。
这种法定合同具有如下效率:
(1) 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在公司和各成员之间构成了合同,发生两方面的效果,即各成员通过章程细则的规定受到公司的束缚,公司本身也受到各成员的束缚;
(2) 各成员在同其它成员的关系方面受到了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束缚。因此,如果某成员未能遵照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的规定,其它成员可对该成员起诉,不必请求公司代表其起诉;
(3) 第三人即使以不同的资历作为成员,也不具有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权力。因此,在章程细则中有关董事酬金的规定,在董事成为公司成员的情形下,不能由该董事履行。此类规定只有在同该董事签订的合同中有明示或默示规定的情形下,才是可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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