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重点原产地规则解读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议》(RCEP)管理机构东盟秘书处宣布通知,宣告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4个非东盟成员国,如泰国、越南、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向东盟秘书长正式递交了同意书,满足协定生效的门槛。
协定的有效实行对进一步推动地域自由贸易,稳固中国产业链供给链,增进中国的高程度对外开放具有主要意义。
下面对RCEP重点原产地规矩做一解读:
1、累积规矩
"累积"是一项主要的弥补规矩,它是指,在产品生产中应用自贸协议其他缔约方的原产材质被视为产品生产所属缔约方的原料,并将自贸区域作为一个整体,增进区域内的贸易自由。
积聚规矩本质上下降了产品获得原产资历的门槛,具有“软化剂”的功用,有助于勉励各缔约方区域内生产性资源配置,增强高低游产业的调和,从而有利于区域内产业经济和产业内贸易的发展。
2、微量法则
依据协定第七条,微含量规矩也称为“容忍性规矩”,如果在生产中应用的一部分未到达税则归类转变的尺度,但货物仍然可以获得原产资历,条件是这部分非原产材质的价值份额或重量不超过10%。
RCEP项下的微量可按价值盘算,并实用于第一章至第97章的所有货物,即许可生产货物,而没有税则归类变革的非原产材质价值不超过FOB价钱的10%;对于50章至63章的货物(纺织原料和纺织品)的微量含量也可按重量计,也就是,许可未经税则归类变革的非原产材质的重量不得超过货物总重量的10%。
3、原产地自主声明
依照协定第十六条,RCEP将许可应用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由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以及出口商或生产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
它表明,我国的原产地证明制度将从以原产地证书为重要产地证明的模式逐步改变为授权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与企业自行出具原产地声明并行不悖的模式。原产地自主申报制度的引进和积极推行,是高程度自由贸易协定的主要特色之一,极大地勤俭了政府的行政、企业的经营成本,进一步进步了货物报关的时效。
另外,依据《RCEP协定》的规定,今后10年、最长不超过20年,我国还将实施不设定准入门槛,任何出口商或生产者都可出具原产地申报模型。这种模式可以使出口企业免于申请商品原产地证明或向海关申请获得出口企业资历的有关程序,从而进一步进步国际贸易物流效力,下降企业经营成本,对我国出口企业进步国际竞争力具有主要意义。
4、背对背原产地证明
协议第19条规定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签发请求及核实。不按本条规定进行的处置,实际上就是证明货物保存了原产资历,而不进行此项处置,本质上是对原产地证书或声明的背书。
RCEP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是一种中间缔约方法,重新批签发原产地证的货物,由原出口方签发原产地证明,有关商品在进口时仍可享受关税优惠,这大大增长了企业在出售战略和物流支配上的灵巧性。
海关建议:
RCEP协定下的原产地规矩出现出庞杂、多样的特色,为宽大经营者在亚太乃至全球规模内优化供给链布局供给了更多的可能和选择。因此,应增强对RCEP原产地规矩的学习,依据自己的产品、产业链特点,提前支配生产、物流等,确立跨国产业发展理念,优化产业布局,晋升企业管理效能,用好自由贸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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