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香港公司如何避免双重征税?
在涉及香港公司进出口业务方面,经常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后续税务问题,有些投资者做外贸注册香港公司如何避免双重征税也是比较常见的税务问题,今天我们就该问题谈谈相应解决方法。
经常有投资者会认为,香港公司注册后是否需要双重征税,即香港公司实际在内地经营,这块是否要在两地都征收所得税。确实在此前香港公司注册后,如果不注意,可能会导致内地和香港双重征税,因为这块的界定比较模糊,很容易产生税务问题。
但随着香港公司被大众所了解,这块的界定开始有了相应的政策来解决。
香港已与大陆及比利时、泰国和卢森堡签订了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协定。经过与内地磋商,双方对修订全面性安排的条款达成共识,并于2008年1月30日签订了第二议定书。
第二议定书明确了哪些税务是需要在内地征税的三种情况,具体如下:
(一)如果在香港居民转让任何公司股份之前三年内,该公司财产至少百分之五十曾经为内地不动产,内地可以就转让该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征税。在签订第二议定书之前,并没有定出三年这个参考时限。
(二)如果香港居民在转让内地公司股份之前十二个月内,曾经拥有该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内地可以就转让该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征税。在签订第二议定书之前,并没有定出12个月这个参考时限。
(三)凡在任何12个月内,香港企业在内地提供劳务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即应视为在内地设有常设机构并有责任在内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以183天取代六个月为计算单位较以往清晰,因月的定义曾引起不同的释义。
在此基础上,2015年4月1日,《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四议定书在香港签署。该议定书的规定一直延用到现在,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就议定书说阐释的内容可见,对于注册香港公司如何避免双重征税这一问题,其实只要业务不在香港本地产生就可以通过做账和审计来豁免香港利得税(16.5%的利得税),而在国内就不需要再次缴纳税款。但如果香港公司在内地实际产生了费用,而且租赁了场地用于经营,因此这块产生的税务在内地是需要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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