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卖家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外贸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初验、复验、重验。
首先,初验。首次对报验的进出口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或鉴定),称初验。
初次检讨后,如对检验成果有疑问,应再次抽样或恰当扩展抽样量,再作一次检验,以得出精确的初验成果。进口货物初验及格的,对内出具检验状态通知单,对外签发不及格证书。进出口商品的出口检验、检验及格的办理签证放行;出口预验初步评定及格的,签发预验及格证单;出口商品不及格的出口商品对内发给不及格通知书。
二是复验。由于各种原因须要进行二次检验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初验的进出口商品称复检。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成果有异议的,应该向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复验申请。对初验不及格的出口商品、舱室、集装箱等,经加工整顿后,应向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复验申请。在检验有效期内,出口预验商品可能会变质,或者须要分批、并批出口,如果在检验有效期内,由于储存、气象等客观条件的影响,商品可能会变质,或者须要分批、并批出口,不能以原检验成果提出复验。
进口货物经收货部、货运部验收不及格时,应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但此地方称的“复验”,与上述复验的概念不同,是指在收货人、货物应用单位已验收的基本上进行的复验,也可以懂得为依据外贸合同,进口到货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复验后对外出证。这一“复验”实际上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第一次检验,应该办理正式的报验手续。
三是重新检验。
申请过一次复验的进出口商品;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出口商品;预验商品在出口换证时,发明货物批次凌乱,标志、批号、数目与预验及格证单记录内容不符的;或者原预验商品经检验后再进行检验。再由申请者报请检验,按初验处置,并另交检验费和其他相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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